尤溪县交通运输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22-06-17 08:41 来源:尤溪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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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交通运输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行政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类别 备注
1 尤溪县交通运输局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公布,2019年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修正)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部门规章  
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公布,2019年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修正)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部门规章  
3 尤溪县交通运输局 巡游车企业经营许可 巡游车企业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使用证明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2016年8月26日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部门规章  
4 尤溪县交通运输局 汽车租赁企业经营许可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手册(试行)》的通知》(闽运管法规〔2016〕6号) 第七章 公交、出租、租赁管理 第三节 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三、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涉及复印件的,申请单位应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6.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办公场所的,租期应一年以上; 地方性法规  
5 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车辆未达300辆以上) 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规范性文件  
6 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车辆达300辆以上) 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地方性法规  
7 尤溪县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材料,租用的场地还应提交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第十二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  
8 尤溪县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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