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11-0100-2023-00013
- 备注/文号: 尤财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7-11
局各相关业务股室、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对外 委托评审的行为,结合当前我县财政投资管理实际情况,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研究制订《尤溪县财政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尤溪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1日
尤溪县财政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尤政文〔2016〕25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在开展工程预算及决算评审工作时,将评审业务按规定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编报的需经项目审批部门立项批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其预算送审投资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复的项目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概审批手续,否则评审中心原则上不予接收预算送审资料。
第四条 项目预算报审时限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批准后一月内。对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办理预算报审的项目,财政局将暂缓拨付该项目资金,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选取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选取:根据《尤溪县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方案》(尤政文〔2016〕252号)精神,采用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公开采购的机构名单。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格和评审经验的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适应于评审要求的稳定专业团队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三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参与财政评审业务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六)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中接受尤溪县财政局监督并能承担相应责任;
(七)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派专业评审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项目评审组应配置评审组负责人、评审人员、稽复核人员。选派的专业评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任工程造价咨询的评审组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师(一级)执业资格,相应专业的审核人员应至少各有一名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师(一级)或同等资格证书的造价人员,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师(一级)执业资格或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他辅助评审人员按照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从业资格的规定执行;
担任财务专业评审的评审组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评审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会计师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他辅助评审人员按照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有关从业资格的规定执行;
(二)从事造价咨询或会计工作三年及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无因业务活动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四)能够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受托评审任务并接受评审中心监督管理;
(五)接受评审任务时未被列为失信人员等其它情形的。
第八条 参与评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者评审事项存在以下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仅限于),或曾经受其他部门委托参与被评审项目相关事宜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参与被评审项目代建、全过程咨询、招标代理、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设计、监理、编制决(结)算等相关活动的;
(二)选派的评审人员曾在被评审项目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三年的;
(三)选派的评审人员担任被评审单位基建、会计顾问、法律顾问或代为办理基建、会计事项的;
(四)与被评审单位或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回避的事项。
第三章 委托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评审项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时,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报批。县财政局在项目收件后,按照业务分工由项目联系人请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将送审项目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
(二)确定机构。县财政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股室、监督股等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加的随机抽取小组,根据《尤溪县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方案》(尤政文〔2016〕252号)规定,在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公开采购的机构名单中随机抽选具体项目的中介机构。每个项目原则上确定两家候选中介机构,若第一候选中介机构因故不能接受委托,则由第二候选中介机构承担。抽选结果经所有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三)签订合同。根据抽选结果,县财政局联系中选中介机构并对其选派的评审人员执业资格进行核实后,与中选的中介机构签订《对外委托评审合同》。
中选中介机构无故不得拒绝委托评审任务。若中选中介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以及其他无法承担此次评审任务的情况,中选中介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放弃承接本次评审任务。
第十条 《对外委托评审合同》签订后,项目联系人负责将评审资料交给中介机构,并做好移交手续。中介机构接受任务后,应按合同有关要求组建项目评审组并在提交评审报告初稿前向县财政局提交评审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同时指定评审组负责人负责协调评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全过程参与并主持项目评审工作。项目联系人应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管理和跟踪评审过程,并对中介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执业资格进行再次核实;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需按规定的格式并经评审组人员及中介机构签章后出具。评审过程的预约对账、会商、征求意见等工作所耗时间,不计入合同约定时限内。如有特殊情况,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尤溪县财政局提交适当延长评审时限的书面申请,经尤溪县财政局批准后可予延长合同履约时限。
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局提交评审报告初稿。项目联系人在收到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初稿后,应做好登记手续,确认收到时间,并将报告初稿发给项目送审单位征求意见;中介机构在接到项目送审单位反馈意见后,应当按照评审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对账、会商、调阅资料等工作,并及时调整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以出具的评审报告经县财政局批复为准),项目联系人负责办理委托评审费用结算,报局党组会通过后方可付费。中介机构申领委托评审费用时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评审项目委托、签订对外委托评审合同前,应根据自身的资质条件、以往业绩,以及能够配备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要求、成果质量要求、项目风险等方面作出是否承接的判断,决定是否签订对外委托评审合同。中介机构一旦签订对外委托评审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对外委托评审合同。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县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并对所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必须事先征得县财政局书面同意。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不得使用非本单位的聘用人员。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评审结论和项目评审情况实施三级复核,在征求项目送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评审报告,中介机构对评审结论具有保留意见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方面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评审中心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联系人提出,由项目联系人负责催报,不得自行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联系;如需现场勘查、查账或会商等,应当征得项目联系人同意,并在项目联系人组织下进行。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项目的情况、评审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评审资料,及时收集、整理评审工作底稿等,并与项目评审报告和评审中心移交的评审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从事项目评审的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保守评审秘密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且近三年来没有违法或违规执业的行为,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负责。不得利用受托权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九条 对中介机构实行考核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全面评价”原则,采取分项目单项考核、分年度综合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一)单项考核由业务股室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工作小组至少有两人组成。项目评审完成后,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对中介机构的人员能力素质、评审工作质量、评审工作效率、评审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见附件2),作出优、良、中、差评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80-89为良,60-79为中,60分以下为差。
(二)年度考核由业务股室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由分管领导、业务股室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组成。根据中介机构全年承担的评审任务、单项考核情况等,对中介机构履约能力、中介人员素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见附件3)。
(三)在年度考评结果出来后的五个评审项目选取中介机构时,直接由年度考评结果排名前五的中介机构随机参与抽取,但同一个中介机构最多只能承接二个项目。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差”评级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抽取中介机构活动。
(五)中介机构暂时无法接受评审项目的,应当提前7个日历天提交书面说明暂停原因、起止时间等。未提前告知而拒绝评审任务的,视为恶意拒绝。中介机构一年内暂停评审累计达三次或暂停时间累计达到60个日历天的,将该中介机构本年度考评等级下调一级(如:从“良”调为“中”);暂停评审累计达五次或暂停时间累计达到90个日历天的,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评审资格。中介机构恶意拒绝委托评审任务一次的,将该中介机构本年度考评等级下调一级;恶意拒绝达两次的,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评审资格;恶意拒绝达三次,将取消该中介机构参与我局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资格。
(六)对在接受委托评审任务(项目资料交接后)后而又恶意拒绝委托评审任务的,按恶意拒绝两次处理。
(七)中介机构及审核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审项目相关单位或个人接受宴请、收受财物,接受旅游,接受其他带来利益的活动等,不得参加影响评审项目“公开、公平、公正"的活动。若存在上述行为并经核实后,取消该中介机构参与我局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资格。
(八)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业协会处分的,取消该中介机构参与我局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资格。
第六章 委托评审费用
第二十条 委托评审费用由尤溪县财政局预算安排,并向受托的中介机构拨付,受托中介机构不得向委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委托评审费用按照尤政文(〔2016〕252号)规定的付费标准,确需商议的,由业务股室与中选中介机构商定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尤溪县财政局立即与其解除对外委托评审合同,且三年内不再委托其参与尤溪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机关处罚或处理的;
(二)被有关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撤销执业许可的;
(三)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评审中心业务考核管理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确认后,尤溪县财政局应即时与其解除对外委托评审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且三年内不再委托其参与尤溪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未经尤溪县财政局同意将受托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背离职业道德,利用受托权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评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故意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拖延接受委托评审任务的;
(八)严重违反《对外委托评审合同》有关约定的。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并视情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尤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福建省、三明市财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福建省、三明市财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尤溪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项目单项考核表
2.尤溪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项目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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