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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11131-0100-2021-00003 | 文号 | 尤城管综〔2021〕16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城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05 | |||||||||
标题 |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公安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关于开展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收费等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开展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收费等行为专项整治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1131-0100-2021-00003 | ||
文号 | 尤城管综〔2021〕16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城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7-05 | ||
标题 |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公安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关于开展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收费等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开展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收费等行为专项整治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部署,及时回应当前群众信访反映较为集中的民生热点问题,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据《中共尤溪县纪委办公室尤溪县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纪委办〔2021〕9号)有关“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收费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三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坚决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
二、整治对象和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对象为:一是在城区公共空间内未经合法审批违规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二是在城区公共空间内合法设立但存在收费不规范等行为的经营性停车场。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范围为城区公共空间,其中,城区是指西城红土地至城关镇埔头村所辖区域;公共空间是指供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政府储备土地、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不含商业、住宅、行政办公等项目配套建设区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不纳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对象。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成立经营性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由县城管局牵头,城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发改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协调机制负责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落实摸排整治任务。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发改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工作。
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发改局负责指导督促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政策的解释工作。
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范围内违法设置停车泊位问题的摸排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的摸排工作。
城管局负责督促落实协调机制部署要求。同时,负责做好城市广场、公园、绿地范围内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的摸排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停车场备案(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性停车场中涉及应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问题的整治工作;做好投诉举报反映的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线索的梳理查处工作。
税务局负责做好经营性停车场中涉及收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问题的认定和整治工作。
经营性停车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有关问题的认定和整治,落实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工作,督促违规主体限期整改。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排(2021年7月底前)
经营性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城区公共空间范围内,综合运用数据套合、资料审核、实地核查、信访举报线索收集等手段,全面摸排疑似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收费不规范情况,包括疑似违法主体、设立时间、位置、占地面积以及利用情况、收费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相关问题经核实认定后,逐宗建立档案,实行台账管理。
(二)分类处置(2021年8月底前)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照问题清单,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纠”,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整治一宗,销号一宗。
处置原则如下:
1.当地停车场备案(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性停车场涉及应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备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2.违规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涉及未按规定进行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3.投诉举报反映的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涉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4.根据有关规定不得设立经营性停车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健全机制(2021年8月)
经营性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梳理、总结实施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完善经营性停车场长效监管机制,将集中整治成果转化为后续日常监管的有力措施。
(四)验收巩固(9月15日前)
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对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建议清单”,上报县城管局,县城管局将通报整治情况,同时,建立健全停车场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停车场管理,加强常态化属地日常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规范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作任务,在县纪委监委监督指导下,要严格落实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集中力量,切实把整治工作抓实抓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并接受纪委监委的监督。
(二)强化协调联动。加强部门协作,增强工作合力,形成强大的工作氛围。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对摸排出的清单,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严禁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对摸排整治工作中不认真、摸底不实、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信息。县城管局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及时收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落实报送制度,各有关单位定期汇总“工作台账”和“问题(线索)台账”上报县城管局(每月5日、20日前报送);9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含问题(线索)与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解决的突出问题、发现的典型案例等]。
联系人:华海生,联系电话:13860559980,电子邮箱:yxcgj6302558@163.com。
附件:1.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不规范收费行为项目汇总表
2.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不规范收费行为问题项目清单表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公安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
2021年7月5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部署,及时回应当前群众信访反映较为集中的民生热点问题,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据《中共尤溪县纪委办公室尤溪县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纪委办〔2021〕9号)有关“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收费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三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坚决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
二、整治对象和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对象为:一是在城区公共空间内未经合法审批违规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二是在城区公共空间内合法设立但存在收费不规范等行为的经营性停车场。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范围为城区公共空间,其中,城区是指西城红土地至城关镇埔头村所辖区域;公共空间是指供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政府储备土地、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不含商业、住宅、行政办公等项目配套建设区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不纳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对象。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成立经营性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由县城管局牵头,城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发改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协调机制负责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落实摸排整治任务。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发改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工作。
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发改局负责指导督促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政策的解释工作。
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范围内违法设置停车泊位问题的摸排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的摸排工作。
城管局负责督促落实协调机制部署要求。同时,负责做好城市广场、公园、绿地范围内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的摸排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停车场备案(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性停车场中涉及应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问题的整治工作;做好投诉举报反映的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线索的梳理查处工作。
税务局负责做好经营性停车场中涉及收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问题的认定和整治工作。
经营性停车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有关问题的认定和整治,落实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工作,督促违规主体限期整改。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排(2021年7月底前)
经营性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城区公共空间范围内,综合运用数据套合、资料审核、实地核查、信访举报线索收集等手段,全面摸排疑似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收费不规范情况,包括疑似违法主体、设立时间、位置、占地面积以及利用情况、收费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相关问题经核实认定后,逐宗建立档案,实行台账管理。
(二)分类处置(2021年8月底前)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照问题清单,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纠”,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整治一宗,销号一宗。
处置原则如下:
1.当地停车场备案(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性停车场涉及应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备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2.违规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涉及未按规定进行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3.投诉举报反映的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涉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4.根据有关规定不得设立经营性停车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健全机制(2021年8月)
经营性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梳理、总结实施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完善经营性停车场长效监管机制,将集中整治成果转化为后续日常监管的有力措施。
(四)验收巩固(9月15日前)
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对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建议清单”,上报县城管局,县城管局将通报整治情况,同时,建立健全停车场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停车场管理,加强常态化属地日常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规范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作任务,在县纪委监委监督指导下,要严格落实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集中力量,切实把整治工作抓实抓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并接受纪委监委的监督。
(二)强化协调联动。加强部门协作,增强工作合力,形成强大的工作氛围。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对摸排出的清单,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严禁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对摸排整治工作中不认真、摸底不实、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信息。县城管局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及时收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落实报送制度,各有关单位定期汇总“工作台账”和“问题(线索)台账”上报县城管局(每月5日、20日前报送);9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含问题(线索)与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解决的突出问题、发现的典型案例等]。
联系人:华海生,联系电话:13860559980,电子邮箱:yxcgj6302558@163.com。
附件:1.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不规范收费行为项目汇总表
2.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不规范收费行为问题项目清单表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公安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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