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4-03-25 08:34 来源:尤溪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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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提高全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水平,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该项目各项工作能够按照既定方案稳步推进,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指商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建设、运营和资金使用行为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强化体系建设、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规范监管行为。 

  第四条 制定日常监管工作办法,指定责任人,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工作台账。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所辖示范县开展审计验收,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监督所辖示范县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进度。 

  第五条 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及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需制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主动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资产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准确入账,妥善管理,确保持续发挥作用。 

  第六条  商务部门应按要求开展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调查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实施计划完成情况数据收集、审核报送。 

  第七条 按照商务部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有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奖补的单位和企业,在系统中认真填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支付进度等。 

  第八条 商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公示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宣传报道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成效。 

  第九条 商务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日常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监督检查记录等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尤溪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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