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11-0100-2021-00038 文号 尤财农指〔2021〕57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12-31
标题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11-0100-2021-00038
文号 尤财农指〔2021〕57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12-31
标题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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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财政所、振兴办: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86 号)文件精神,经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32万元予以分解下达(详见附件),支出列“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资金实行上下级调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内容 

  各乡镇应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脱贫户(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下同)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支持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稳定 

  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4.支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支持集中安置。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补促建,每个安置区(或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支持3个村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每村50万元。主要用于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每个村实施的具体项目由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确保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二、抓好工作落实 

  本次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乡镇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际,合理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项目村应及时填报补助申请表,由各有关乡镇审核后于2022年1月3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本乡镇项目实施进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建设成效、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核实。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对项目乡镇进行组织抽查复核。相关乡镇应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将本乡镇资金安排方案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将年度财政衔接资金的使用成效向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强化资金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各乡镇要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45平台作用,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3号)加强项目库建设。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财政监管编码:CZJG001001001) 

  附件:2022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1日        

各乡镇财政所、振兴办: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86 号)文件精神,经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32万元予以分解下达(详见附件),支出列“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资金实行上下级调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内容 

  各乡镇应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脱贫户(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下同)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支持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稳定 

  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4.支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支持集中安置。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补促建,每个安置区(或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支持3个村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每村50万元。主要用于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每个村实施的具体项目由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确保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二、抓好工作落实 

  本次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乡镇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际,合理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项目村应及时填报补助申请表,由各有关乡镇审核后于2022年1月3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本乡镇项目实施进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建设成效、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核实。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对项目乡镇进行组织抽查复核。相关乡镇应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将本乡镇资金安排方案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将年度财政衔接资金的使用成效向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强化资金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各乡镇要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45平台作用,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3号)加强项目库建设。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财政监管编码:CZJG001001001) 

  附件:2022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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