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联合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05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尤溪县联合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尤溪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和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尤溪县联合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6243010  

  传真号码:0598-6243097  

  电子邮箱:yxlhzfb@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尤溪县联合镇丹滨中路1号  

  邮政编码:365102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http://www.fjyx.gov.cn/zfxxgkzl/bmxzxxgk/

  (二)公开渠道

  尤溪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fjyx.gov.cn

  本机关同时在尤溪县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尤溪县档案馆地址: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民主路6号,联系电话:0598-6323204

  尤溪县图书馆地址: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67号,联系电话:0598-6321513

   (三)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机构、生成日期、发布日期、有效性等内容。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标题:信息的标题。

  3.发文字号: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4.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5.生成日期: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6.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发布的时间。

  7.有效性:公文的有效性。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尤溪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击下载),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尤溪县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提交地址:http://www.fjyx.gov.cn/zfxxgkzl/ysqgk/),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信息处理费的收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