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尤)文旅罚字〔2021〕第 2 号
当事人: 尤溪县尚上娱乐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赵志亮
住所(住址): 尤溪县城关镇水东大厦二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3月11日02时11分,尤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人员到尤溪县尚上娱乐城进行检查,民警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已经超过法定的营业时间,现场有三个包间还在营业中,民警人员对“111”号包间进行摄像拍照和消费人员信息登记取证。次日派出所将尚上娱乐城超时经营这一问题线索书面移交到尤溪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处理,收到问题线索移交表后尤溪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尚上娱乐城法人赵志亮进行了电话传唤,并对赵志亮作了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尤溪县文体和旅游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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