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日期:2020-10-22 19:26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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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溪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尤溪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相关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县级林业行政许可。 

  (二)组织、指导、监督全县造林绿化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工作。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承担林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林权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审批并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林木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负责全县木材检验行业管理和林业法制宣传、普及工作。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各类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全县集体林区改革试验和海峡两岸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工作,开展集体林区改革试验项目的调查、设计、论证、实施、跟踪、监测、评估、总结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按权限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全县各类自然保护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查全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查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自然保护地评审机构的具体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同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有关林业标准。监督检查全县对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编制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认定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安全生产。承担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承担县级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和教育工作。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林业和草原相关标准。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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