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日期:2020-10-22 17:32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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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尤溪科学技术局牌子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工业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的战略、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参与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县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工业经济运行应急调度机制。组织实施全县重要工业品、重要生产原材料、重点支农产品等的调控方案。建立工业企业服务机制。 

  (三)负责组织实施我县工业与信息化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导向和目录,按规定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指导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协调我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与央属、省属企业、港澳台及对外产业交流与合作。负责拟订指导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承担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拟订产业龙头促进计划、产业集群建设发展意见和政策措施。 

  (四)负责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民爆器材、传统工艺美术、电子信息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行业准入和产业政策。指导行业质量和品牌工作。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负责盐业生产企业行业管理。依法管理稀土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依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业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工作。 

  (五)负责全县相关能源行业管理。负责监测分析相关能源运行情况并发布信息。衔接相关能源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相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县电力市场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提出电力价格调整建议。负责煤炭、电力等能源产品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县电网运行与调度管理。依法负责全县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初步审核转报。依法承担全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节能监察。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绿色制造、节能、清洁生产促进和循环经济发展等工作。指导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依法承担节能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指导和服务企业改革与发展。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县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工业化、信息化企业智力引进工作。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推动产融合作。 

  (八)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承担指导协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 

  (九)负责协调、指导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统筹规划、指导现代物流、工业设计等发展。 

  (十)负责指导全县信息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工作。依法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推进信息消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有关信息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支前服务和科技动员工作,具体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和科技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科技创新、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政策规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编制全县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技术分析,推动创新发展。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科技保密工作。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相关职责。 

  (十五)负责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和传播规划、政策,指导全县科普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管理县级科技计划,负责市级及以上各类计划(专项、资金等)的初审推荐工作。 

  (十七)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建设。拟订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拟订全县基础科学研究发展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县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十九)拟订全县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相关工作。 

  (二十)拟订全县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引领乡村振兴,承担推动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全县科技特派员工作。 

  (二十一)拟订全县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指导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协调绿色技术创新、人口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 

  (二十二)拟订科技成果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二十三)负责全县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创新调查、科技报告及科技统计。 

  (二十四)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的政策措施,开展对外及对台港澳地区的科技合作和交流,组织实施政府间及与有关国家组织的科技合作项目。负责全县有关科技外事工作。 

  (二十五)负责引进国(境)外专家、智力工作。拟订全县引进海外专家智力的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外国专家管理日常工作。 

  (二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及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友谊奖的推荐工作。 

  (二十八)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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