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

日期:2015-07-02 17: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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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中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政府《关于县级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洋中镇的通知》(尤政文〔2015102号)要求,县环保局高度重视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县环保局审批权限内的行政审批事权全部下放到洋中镇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事权下放的内容

(一)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含洋中镇行政辖区内已经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三)县级权限内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四)县级权限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二、审批事权下放的形式

县环保局审批权限内的行政审批事权采取授权形式下放到洋中镇人民政府,授予尤溪县环境保护局洋中审批专用章。

三、审批事权下放的程序

(一)洋中镇政府明确承接承办下放事权单位和负责人员;

(二)县环保局与洋中镇政府签订行政审批事权授权书或委托书;

(三)洋中镇政府正式承接下放事权后,县环保局将不再受理下放事项的审批。

四、审批事权下放的要求

1.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后,洋中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主动承接承办下放事权有关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责随权走、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格把关,不断规范行使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切实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2.县政府将采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法,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进行监督检查,洋中镇应主动配合,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努力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3.洋中镇政府应依法行使行政审批事权,审批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为其行政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在行使行政权力中产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独立承担行政应诉、复议答辩等具体事务及相关责任。

4.洋中镇政府要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审批的项目建立健全基础档案等。

五、行政许可审批事权业务事项

(一)行政审批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行政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1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12、《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三)行政审批的流程。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登记表:申报初审→受理→审批

2)报告书(表):申报初审→受理→审批

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报初审→受理→审批

3、排污许可证核发:申报初审→受理→审批

4、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申报初审→受理→审批

(四)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理条件、申报材料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受理材料:

1)由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审批的报告原件(2份)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电子文稿(PDF格式),并附具有效的评价机构和人员资质证书原件(2份)、电子件;省外环评机构提交省环保厅同意备案的文件复印件(2份)

3)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的意见,以及采用的评价标准原件(2份)

4)属审批制、备案制项目的,提供审批文件或备案表原件(2份)

5)属改、扩建项目的,提供现有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批文(2份)

6)属工业型、输变电建设项目的,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选线)意见书复印件(2份)

7)属交通、水利、市政建设项目的,提供预审意见或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复印件(2份)

8)位于工业区、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新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化工石化、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铅蓄电池、皮革、合成革及人造革建设项目,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项目,铁合金、萤石矿和氟化工、煤矿、金属矿项目,码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国省道高速公路项目,需提供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复印件(2份)

9)涉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自然保护区专题环境影响报告及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还需提供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自然保护区专题环境影响报告及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需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其中输变电、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涉及保密的除外),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位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2份)

10)对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铅、铬、镉、砷、汞五类重金属污染物,下同)的确认意见原件(2份)

11)涉及环保征迁的,需提交政府出具的环保征迁安置承诺函及补偿安置方案原件(2份)

12)涉及依托工程的,需提供依托协议原件(2份)

13)涉及生态修复的,需提供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督促业主按期完成生态修复工作的承诺原件(2份)

14)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函(1份)

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受理材料:

1)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经现场踏勘符合环保规定)原件(2份)、电子件;

2)属审批制、备案制项目的,需提供投资体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或备案表原件(2份);

3)属改、扩建项目的,需提供现有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属工业型建设项目的,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选线)意见书复印件(2份);

5)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委托函(1份)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条件、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同时”执行情况自查备案表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原件(4份)、电子件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原件(2份)、电子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1份)、电子件

6)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出具的环境监理报告原件(2份)、电子件

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8)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外,以上其余所有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排污许可证核发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试生产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提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意见(函) 复印件各1

5)规范设置的排污口照片(1份)

7)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交易凭证(通过交易获得的提供)复印件(1份)

8)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9)福建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登记表及证明材料原件(1份)

10)福建省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及证明材料 原件(1份)(以上所有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危险废物转移

1)《福建省固体(危险)废物市内移报批表》,经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环保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原件(1份)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首次申请单位需提供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或试运行批复),再次申请单位需提供上一批次批准转移期内的转移联单材料复印件,由于历史原因,申请单位无法提供或无环评报告及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报告或试运行批复文件,需提供固体(危险)废物情况说明材料原件(1份)

4)待转移危险废物清单(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

5)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1份)

6)处置方案(包括废物处理的工艺技术简述和流程图)复印件(1份)

7)委托运输协议复印件(1份)

8)运输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运输危险废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准运证、运输车辆的照片及驾驶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身份证)复印件(1份)

9)接受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涉及接收单位的同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涉及运输单位的同时加盖运输单位公章)

尤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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