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督促全县石粉(米)企业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日期:2015-01-04 11:20 来源:本网
| | | |

全县石粉(米)企业:

2014424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11开始实施,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石粉(米)企业应立即按要求建设完善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并于2014年底前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和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将停止生产排污,否则我局将依法处罚并移送公安处理。

尤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4103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