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督促全县石粉(米)企业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全县石粉(米)企业: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石粉(米)企业应立即按要求建设完善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并于2014年底前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和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将停止生产排污,否则我局将依法处罚并移送公安处理。
尤溪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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