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尤溪)关于 2024年9月13日作出排污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号 |
证书有效期至 |
注销原因 |
1 |
尤溪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 |
12350426683090884T001R |
2026年08月22日 |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行业的企业,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根据尤溪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提供的注销申请材料,尤溪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不属于一企一证,由多企业组成,单个企业均不满足发证要求。现依法注销(证号:12350426683090884T001R)。 |
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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