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尤溪)关于 2024年6月27日作出排污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号 |
证书有效期至 |
注销原因 |
1 |
福建省尤溪县华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913504267416912678001V |
2023年08月12日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五十条的第三小点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经我局核实,福建省尤溪县华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证号:913504267416912678001V)已到期,未延续。现依法注销(证号:913504267416912678001V). |
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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