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尤溪)关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排污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日期:2024-03-21 15:17 来源:尤溪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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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号

证书有效期至

注销原因

1

尤溪县鑫磊石材厂

hb350400600000040N001U

2027年7月17日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建筑用石加工行业的企业,仅涉及切割加工的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根据尤溪县鑫磊石材厂提供的注销申请材料,尤溪县鑫磊石材厂加工项目仅涉及切割加工,按规定只需做排污登记管理。

  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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