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日期:2019-01-03 08:28 来源:尤溪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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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成果,坚决打赢非洲猪瘟疫情歼灭战,全面排除各类疫情潜在隐患,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做好我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原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非控部〔2018〕1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18〕95号)以及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督导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的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完善生猪违法违规养殖清理整治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生猪(含香猪)违法违规养殖是指:违规扩建扩大养殖规模;反弹复养、散养生猪(250头以下);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以及饲养环境不达标等违法违规养殖行为(以下简称生猪违法违规养殖)。

  二、整治目标

  通过对全县生猪违法违规养殖进行全面大排查、集中大整治,关闭、拆除一批违法违规养殖场(户),全面规范生猪养殖。进一步建立健全生猪养殖长效机制,巩固清理整治成果,消除传染源、切断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途径,促进生猪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三、整治内容

  (一)优化整合一批。综合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探索生猪出栏指标交易机制,采取收购、指标入股等多种形式,由大中型规模养殖场牵头优化整合,建设一批绿色生态、技术规范、生物安全的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整治提升一批。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全面开展养猪场户风险评估,进一步强化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措施,全面提升规范化养殖水平,对可养区内现有的存栏2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严格落实生物安全防患措施,对照集中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2)要求,配齐配足必需设备,建设必要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按标准进行整改,并规范运作运行。

  (三)关闭拆除一批。严格落实《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通知》(尤政文〔2018〕278号)要求,围绕“人、车、猪、肉、料”等环节,对规定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存栏2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一律依法依规纳入关闭、拆除范围。对存栏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采取环境综合整治、违法用地治理等综合施策方式,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专家组、省农业农村厅督导组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抓好落实,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拆除。

  四、组织领导

  全县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集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效能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集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落实辖区内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县集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内设3个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县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抽调组成。主要负责对全县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举报及发现的案件开展核查、整改督促、问责建议等工作。

  (一)县集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的职责

  1.县集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职责

  (1)县集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案件的处置及问责建议。

  (2)县集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内设的3个督导小组,负责督促各乡镇对违法违规生猪养殖场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猪只、清饲料、清养殖设施)和应拆尽拆,彻底遏制生猪违法违规养殖。县农业局牵头负责城关、梅仙、联合、西滨、尤溪口等乡镇督导工作;县环保局牵头负责洋中、汤川、溪尾、中仙、台溪等乡镇督导工作;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坂面、西城、管前、八字桥、新阳等乡镇督导工作。

  (3)各乡镇每天要向督查小组报送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各督导小组每天向领导小组报送督导工作情况,每周五前将本周工作督导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并通报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对督导巡查中发现及举报核实的生猪违法违规养殖案件,应当追责问责的,书面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单位提交问责建议。

  2.成员单位职责

  (1)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养猪场户风险评估和处置;负责指导各乡镇强化大中型规模养猪场、种猪场等重点场的保护工作,指导和完善生物安全设施,提升生物安全等级和疫病防范能力,着力保护生猪生产能力;严管生猪及其产品调运,严格执行准调证明制度;加强生猪屠宰监管,联合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2)县环保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对超环评养猪等行为坚决打击、严厉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同时建立长效机制;指导开展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加强对生猪养殖污染物排放环境的监测,依法查处规模生猪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

  (3)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周边生猪养殖的巡查,会同属地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

  (4)县公安局:联合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严厉打击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所需经费。

  (6)县国土局:负责查处生猪养殖场违法占用农地行为。

  (7)县住建局:负责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全链条监管,防止餐厨剩余物流入养殖场用于饲喂生猪;督促属地政府对违规建设的猪舍(属于“两违”情形的)及时拆除到位,防止反弹;联合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8)县林业局:负责查处生猪养殖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出台并落实野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生猪产品监管,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加工餐饮环节;联合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10)县效能办:负责配合做好对各级各部门生猪违法违规养殖巡查整治、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效能问责;受理县集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出的问责建议并启动问责;对各乡镇的问责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导。

  (二)挂包乡镇县领导职责

  督促所挂包乡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工作。

  (三)各乡镇的职责

  1.主要负责同志的职责:

  (1)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全县集中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亲自指挥本辖区内重大的生猪违法违规养殖取缔、关闭、拆除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到取缔及时,关闭、拆除整治彻底。

  (2)统一指挥有关人员,建立以乡镇包村科级干部为主的网格化生猪违法违规养殖巡查、取缔、关闭、拆除共同责任机制,每个网格必须由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包组干部组成,并及时上报相关责任人的名单。

  (3)必须建立以乡镇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生猪违法违规养殖巡查队伍,负责本辖区各村(居)生猪违法违规养殖案件的巡查工作。

  (4)必须建立一支综合执法队伍,确保执法人员力量到位,确保组织生猪违法违规养殖取缔、关闭、拆除及时到位。

  2.分管负责同志的职责:

  (1)分管负责同志是各村(居)生猪违法违规养殖巡查工作的总牵头人,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相关责任人开展生猪违法违规养殖巡查、取缔、关闭、拆除等工作,负责将当天巡查情况上报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并向县生猪违法违规养殖巡查组进行“日报告”“零报告”。

  (2)分管负责同志是乡镇组织人员进行生猪违法违规养殖整治、取缔、关闭、拆除的总协调人,接到包村领导的报告同时,必须第一时间开展对生猪违法违规养殖取缔、关闭、拆除等整治工作。

  3.包村科级干部的职责:

  (1)包村科级干部是所包村(居)生猪违法违规养殖巡查、取缔、关闭、拆除等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2)包村科级干部要科学分工,明确各包村工作组、村(居)人员的责任,确保所包村(居)生猪违法违规养殖巡查工作全覆盖,并在第一时间组织实施取缔、关闭、拆除等整治工作。

  (3)包村科级干部在接到巡查人员报告生猪违法违规养殖案件时,要及时组织人员实施制止、取缔、关闭和拆除等整治工作。

  4.包场工作组的职责:

  督促指导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含生物安全防范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猪违法违规养殖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引发并传播非洲猪瘟疫情,对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极大。开展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是我县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全面深入开展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不漏一场、一户、一头,全面彻底完成整治任务。对集中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人员,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落实整治措施。各乡镇要立即召开集中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时间节点、方法步骤、工作措施;做好资金、人员及物资保障,确保生猪违法违规养殖排查整治到位。250头以上的养猪场对照《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内容一览表》(见附件)有关检查标准,对未能达到要求的规模养猪场,令其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关闭、拆除范围。250头以下的养猪场(户)按照《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通知》(尤政文〔2018〕278号)执行。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配足人员,组建专门队伍加大巡查执法和集中大整治的力度,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常态化巡查监管网络,对未开展生猪违法违规养殖清理大整治的,未如期完成取缔处置任务的,未建立乡镇、村(居)常态化巡查监管的或被县级(含)以上督导组抽查发现反弹的不作为、慢作为现象,启动问责追责,确保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限期整治到位,取得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和生猪违法违规养殖清理的双重成效。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的信息宣传及舆情管控,营造正面、客观舆论氛围,形成高压工作态势;要设立县、乡两级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制定奖励办法,对主动举报生猪违法违规养殖的群众进行奖励;通过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逐步推进退出生猪养殖从业人员顺利转产转业,多措并举,巩固生猪违法违规养殖清理整治成果。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此次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福建省动物产品准调证明》等管理,深化对生猪违法违规养殖的管控巡查、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研究,建立健全可操作性强、更切合实际、更具实效的操作规程(制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让全县生猪违法违规养殖整治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轨道。

  附件:

    1.尤溪县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2.生猪违法违规养殖集中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内容一览表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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