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2本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号 |
证书有效期至 |
注销原因 |
1 |
福建省尤溪县信达纸业有限公司 |
91350426770651563X001P |
2020年10月25日 |
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
2 |
尤溪县沈祥化工有限公司 |
350426-2015-028 |
2020年11月10日 |
法人变更,执行标准变更,已变更排污许可证 |
尤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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