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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尤农(动监)罚〔2020〕6 号
2、案件名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3、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张步清
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从联合镇李兴灶猪场购买5头生猪,用自驾车从联合准备运到沙县青州镇泳溪村沙县步鑫农牧养殖有限公司饲养,未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无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6、履行方式:持处罚决定书和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
期限:2020年11月18日前。
7、行政执法机关: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0年11月3日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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