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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执法依据
来源: 尤溪县工信局 发布时间: 2020-10-23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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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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