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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第六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使用统一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对象必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
第八条 价格监测对象必须依法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所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价格监测对象不得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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