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商务局 尤溪县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电商综合示范升级版创建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12-28 09:59 来源:尤溪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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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单位: 

  为纵深推进农村电商综合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用好财政扶持资金,更好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农村电商综合示范升级版创建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依据 

  (一)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14 号); 

  (二)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电商示范创建积极提升电商扶贫成效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9〕126号); 

  (三)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闽商务〔2019〕218号); 

  (四)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实施方案的通知》(尤政文〔2020〕66号)。 

  二、基本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县内注册登记、具体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生产经营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农旅企业及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其他项目申报主体。 

  (二)申报主体应依法纳税,生产经营正常,证账俱全,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截止日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上查询到黑名单)。 

  (三)按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促进农村网商集聚发展。 

  1.扶持新型商圈业态。着眼城乡互补、农商互联、农旅互通和商旅互赢,鼓励乡镇、企业、旅游景区等整合资源,投资新建商贸物流综合体、智慧消费商圈、电商双创园区(孵化器)、农产品集散中心,从2019年8月起,对符合上述商圈业态的新投资创建项目,按以下标准实施分档补助:   

  (1)对完成上述项目规划编制、专家评审、成果认定并已按规划实际组织实施的,按每个规划设计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规划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上述单体项目,融入包括但不限农村电商公共服务、电商双创、市场流通、物流仓储、网销上行等业态,已实际投资达50万元(含)以上且正常运营达三个月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限对应功能区建设和设施设备采购,不含土地费、不动产购置费、仓储以外的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对上述单体项目,提供运营面积达2000平方米(含)以上,具备包括但不限农村电商公共服务、电商双创、市场流通、物流仓储、网销上行等功能,实体招商入住达10家(含)以上电商企业或为20家(含)以上电商关联企业提供双创协议服务,入驻企业年累计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缴税地方留成部分达30(含)万元以上的,每年予以项目运营主体双创孵化奖励1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2年。 

  2.鼓励电商在尤创业。对2020年度在我县新注册登记或县外迁址、注册变更在尤发展,当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参与申报限上商贸企业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积极发展龙头网商。对2020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龙头网商,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另予梯度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大力培育品牌网商。鼓励县内网商企业深化与国内外知名品牌(限指获得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或上市公司及其知名品牌)产销对接合作,对注册县内、当年引进以上品牌网络销售代理权或运营官方旗靓店的,对单品牌首次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网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引进多个品牌代理权且网络销售额也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个品牌代理另予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农村产品产销一体化建设。 

  1.支持农村产品开展质量溯源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县内茶叶、果蔬、粮油、酒业、食用菌、水产畜禽、竹木制品、食品加工、文化创意等生产经营主体,围绕“一品一码”开展质量溯源和标准体系建设。从2019年8月起,对通过SC及GAP、GMP、HACCP、ISO9001、ISO22000等相关体系认证的,按实际论证发生费用的10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新申请、注册并获批的“三品一标”、各项专利、企业商标(限R标,包括跨境电商国外注册商标),实际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按实际申请发生费用的10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农村产品特色产业完善供应链体系。支持县内茶叶、果蔬、粮油、酒业、食用菌、水产畜禽、竹木制品、食品加工、文化创意等生产经营主体,围绕生产、加工、流通和售后等环节,完善农村产品初加工和商品预处理设施,改造提升农村产品网货标准,构建集产品研发、源头品控、安全检测、等级分选、文创包装、集散供应、仓储配送、生鲜冷链、售后服务一体的全产业链。从2019年8月起,对已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期满三个月以上的创建项目,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按首次申报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不动产购置费、仓储以外的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的50%的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中央厨房等末端供应链建设。鼓励县内多元投资发展中央厨房项目,创新开发具有尤溪特色的县域食品,促进本县优质食材、传统工艺、标准生产和电商销售有机结合,构建“食材供应+中央厨房+网上下单+冷链配送”新型产业链运作模式,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为县内及周边提供团餐定制和食材配送等公共服务。从2019年8月起,对符合本申报条件、实际完成投资100万元(含)以上、营运满三个月以上的项目,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按首次申报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不动产购置费、仓储以外的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的50%的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促进本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 

  1.鼓励电商企业销售本县农村产品。对2020年度网络销售额(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首次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销售额的2%奖励;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销售额的2.5%奖励;500万元(含)以上且参与申报限上商贸企业的,按照实际销售额的3%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非首次享受扶持奖励的,以其上年度享受扶持奖励的线上销售额为基数,超过部分按照本通知奖励扶持标准享受奖励扶持。 

  2.支持县内电商企业销售本县农村产品,对2020年度网上年发快递量(以后台销售订单及快递结算凭证为准)9千件(含)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每件1元物流快递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积极支持县内企业参加国家和省市县商务部门组织、推荐的以电子商务、农旅融合为主题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展会活动,对参展企业给予一定物流交通费用补助。其中县外市内每次给予物流交通补助1000元;市外省内的每次给予物流交通补助2000元;省外国内的每次给予物流补助3000元。 

  4.支持开展“全闽乐购”“乐购三明”等直播带货活动。对年度参加各级商务部门举办(或列入商务汇总统计)的直播带货活动实行单列考核,对直播期间承担物流配送费用的供应集散企业,按实际结算产生的快递物流费用(以后台销售订单及快递结算凭证为准)的30%予以补助。 

  (四)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改造。 

  参照《尤溪县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条件要求与补助标准(试行)》,支持以社会化服务为主体的物流体系建设,具体按以下条件和标准实施分类补助:   

  1.从2019年8月起,对租用仓储开展农村产品网销上行(大型超市、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型企业网络销售额应占年销售收入的10%(含)以上),仓储租赁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租赁年限为三个月以上,按其实际仓储场所租金50%的标准,予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仓租补助。仓储租金超过15 元/平方/月的,按照15 元/平方/月计算。 

  2.鼓励县内外第三方电商平台、电商企业、供应链企业、物流快递企业等入驻闽中现代物流园、闽中智慧商圈产业园、工业园区或依托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拓展第三方快递物流配送、网货云仓储、“前超后仓”网货批发等项目。从2019年8月起,对已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期满三个月以上的创建项目,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按首次申报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不动产购置费、仓储以外的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的50%的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发挥快递业对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作用,促进快递业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对2020年服务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客户不少于20家的快递企业,本地区快递揽件量达30万件(含)、50万件(含)、100万件(含)以上的,分别给于6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 

  4.支持农产品产地--销地建设生鲜冷链和集配中心。支持生鲜农产品生产企业、供应链企业在原产地建设具有产地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库冻库、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推进共享共用,提升产地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和设施设备使用效率。扶持本县农产品在周边超市、农贸市场及一、二线城市及知名景区等,加强生鲜冷链、经销门店、集配中心及同城配送等销售末端建设,促进销地与产地有机链接,构建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和全程冷链和产销一体物流体系。从2019年8月起,对符合本申报条件、实际完成投资100万元(含)以上、营运期满三个月以上的项目,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按首次申报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不动产购置费、仓储以外的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的50%的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具有物流运输资质的企业,整合现有物流干线资源,为沿途有网销上行需求的农产品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场捎带网货进城配送。对2020年城乡际段直接配送成本明显降低、成效明显的,将按每件1元标准,予以物流运输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上行费用补助(需提供供应商网销后台记录、快递记录、双方合作合同、费用结算赁证等) 

  (五)推进县域电商公共品牌建设。 

  1.加大区域公共品牌培育。采取先建后补、项目申报的方式,支持“我家尤礼”“尤耳”“四大古名茶”等区域公共品牌及“一镇(村)一品”(限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经营主体注册、授权或混合持有),结合宣传三明“四张名片”,纵深开展“视觉尤溪・电商文创”系列活动,加快文创成果转换运用。对2020年度用于以上公共品牌文创提升和成果运用的,予以新文创包装设计费、包装开版费、打样及后续印刷制作费的30%补助,单个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要求已上架销售,但同种外装设计不同颜色、规格的只认定为1款),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品牌连锁运营发展。采取先建后补、项目申报的方式,支持符合本申报条件的区域公共品牌运营主体,通过连锁经营、特许加盟或依托异地商会共建等形式,在线下开设“我家尤礼”“尤耳”“四大古名茶”O2O体验馆、旗舰店,每个O2O体验馆实际运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旗舰店实际运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配有规范的店招设计、VI标识、展示货架、扫码结算等配套服务设施。从2019年8月起,对新建、开放运营期满三个月以上、并经验收合格的公共品牌O2O体验馆和旗舰店,按实际投资额(仅限室内装修、店招门面、显示屏、货架等费用,不包括水电物业、运营成本等,应提供装修施工合同、财务票据、结算清单等)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支持公共品牌宣传、营销和产销对接,构建以区域公共品牌为驱动、以优质地产品为支撑的品牌体系,促成“母品牌+子品牌”相得益彰协同发展。 

  (六)支持电商农旅融合发展。 

  支持研学教育实践基地(限获市级(含)以上教育、文旅部门批复)、3A级(含)以上景区、旅游观光工厂等经营主体,创新网销产品或服务,深化与同程网、去哪儿、携程网等知名平台及本地旅游导购平台合作;打造网红直播/短视频文创示范基地,发展“线上引流+实体消费”。 

  1.对2020年度在以上平台开展产品或服务网络交易额达10万元(含)以上,按当年网络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申报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2020年度新建的网红直播/短视频文创基地,运营期满三个月以上,规范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围绕农旅融合和直播带货,配备直播和短视频文创内容场景和设施设备,年提供企业直播或邀播12场次(含)以上或创作10个(含)以上短视频的,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按首次申报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不动产购置费、仓储以外的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的50%的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助力电商扶贫。 

  1.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设网店。对贫困户新开设的网店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当年度开设网店的网络资费给予全额补助(包括电信运营商直接减免)。对贫困户新开设网店首次突破1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鼓励网商企业主动对接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支持电商企业收购贫困户自产农特产品,根据企业出具的采购贫困户农特产品佐证材料(贫困户签收并按手印),按采购金额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电商扶贫就业。支持电商、快递等网商企业开展就业扶贫,企业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贫困人员年收入2万元以上、且劳动合同签订二年(含)以上的,给予企业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5万元。 

  (八)提升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覆盖率。 

  鼓励依托村级电商企业或采取第三方运营、网点自营、镇村公益投资等形式,整合乡村振兴服务站、益农信息社、邮政、供销等政务资源,重点对习近平总书记调研村、36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乡村振兴精品村实施电商服务站点提升改造(每村一个,不重复,包括但不限便民生活、代买代卖、直播带货、快递揽收、冷链仓储、信息咨询、技术培训、职业介绍、旅游出行、金融保险等增值服务),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满足农村电商日益多元需求。从2019年8月起,对新建或提升改造达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闽商务电商〔2017〕5 号),期满6个月且服务次数超过200次的服务站点予以1万元奖励。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统一参照文件附件格式申报。其中附件1-3为法人资格主体和项目申报必备项,各申报主体可根据申报类型选择填报相应类型报表;涉及电商扶贫的(附件10-11),有关建档立卡贫困户电商创业、电商企业采购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产品、就业帮扶等佐证材料应经建档立卡贫困户当事人或亲属签字或按手印,并报经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盖章证明。 

  (二)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包括“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许可证等复印件;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的还需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包括但不限有关项目投入的合同文本、财务凭证等复印件及场景照片等;有关运营绩效的后台交易数据及截图、资金流水、产品进销存数据、快递结算赁证及涉税信息证明等佐证材料。 

  (四)第三方平台原则上以阿里系、京东、拼多多、唯品会和上市跨境电商平台为主,其他第三方平台或自营平台提供材料需增加快递单据,银行、支付宝、微信钱包流水,做到订单、快递、流水相印证。 

  (五)龙头网商、品牌网商不予以重复补助。 

  五、审批程序 

  (一)县电商指挥部组织县商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条件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 

  (二)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由县电商指挥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审验收,并根据第三方财审验收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拟定专项资金扶持名单,在县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县电商指挥部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县电商指挥部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三)我县农村电商综合示范升级版创建项目起止时间为: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以下简称升级版创建期)。请各示范项目实施主体,认真按照本文件的支持范围和扶持标准做好项目创建和申报工作。 

  (四)示范创建项目实行分批次申报,首次申报时间截至2021年1月15日止。首次申报除文件另有约定外,网销、快递类后台数据均以当年度数据为准,列入项目申报和计列实际投资额的起止时间为: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不在此阶段发生的款项结算凭证不予认定。对在升级版创建期内实体投资的在建、新建而暂不能参加首次申报的项目,可待具备条件时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原则上以顺延、间隔6个月开展一次集中申报。顺延期间,政策若涉有支持范围和扶持标准调整变更的,以新的政策依据为准。 

  六、资金监管 

  (一)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二)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县电商指挥部、县财政局和商务局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有关法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获得示范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 

  七、其他事项 

  (一)同一项目已享受中央和省、市、县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单项符合多个补助条件的,可就高申报。 

  (二)本通知和相关政策性文件及附件可从县政府网站(www.fjyx.gov.cn)或关注“尤溪电商”微信公众号下载。 

  (三)凡参加项目首次申报的,请申报主体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简装成册、A4纸质版,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报送县电商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电商办),并发电子版至yx6396266@163.com邮箱,逾期恕不予受理。 

  (四)联系人:小余,联系电话:18060158393。 

  (五)本通知由县电商指挥部、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尤溪县农村电商综合示范升级版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封面)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3.尤溪县农村电商综合示范升级版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4.尤溪县促进农村网商集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5.尤溪县支持农村产品产销一体化建设扶持资金申报表 

  6.尤溪县促进本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扶持资金申报表 

  7.尤溪县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申报表 

  8.尤溪县推进县域电商公共品牌建设扶持资金申报表 

  9.尤溪县支持电商农旅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10.尤溪县助力电商扶贫扶持资金申报表 

  11.尤溪县网商企业助力精准扶贫奖补资金申报表 

  12.尤溪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升改造奖补资金申报表 

 

  尤溪县商务局     尤溪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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