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11-0100-2024-00011
- 备注/文号: 尤财农指〔2024〕22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08
各有关乡镇财政所、振兴办:
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关于下达2024年福建省第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20号)和《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示范创建)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0号)和《关于下达2024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配套资金的通知》(明财(农)指〔2024〕27号),经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下达2024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4497.88万元,用于支持省级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第一批省级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300万元,用于洋中镇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建设;下达省级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4197.88万元,用于第一、第二批示范村创建对象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建设等(详见附表)。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通过乡财国库集中支付乡镇;省级示范村创建资金通过县农业农村局国库集中支付到村。
二、资金列支渠道、功能科目。从“库区移民扶持专项”中列支111.86万元,用于梅仙镇汶潭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相关建设,资金性质为政府性基金,支出列“2136601-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科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20.67万元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省级统筹2704.93万元支出列“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科目;市级配套资金136.04万元支出列“2130505-生产发展”科目;县级配套1224.38万元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
三、各乡镇要按照《尤溪县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尤委振兴办〔2024〕7号)有关规定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水平。
附件:2024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资金分配表
尤溪县财政局 中共尤溪县委乡村振兴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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