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18-0100-2026-00004
- 备注/文号: 尤农〔2026〕12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2-26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福建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将《尤溪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尤溪县财政局
2026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尤溪县地处闽中,全境面积3463平方公里,自然概貌为“八山一水一分田”,全县农户数达82262户,户均承包地面积约4.97亩,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大县。近年来,尤溪县围绕水稻、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油茶、林竹等特色产业,大力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县委县政府对农业农村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着重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聚焦粮食作物和关键环节,推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方式,着力打造丘陵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样板。我县社会化服务发展较充分,取得了实效,承担该项目的优势明显。
二、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实现农业生产的全程或关键环节的托管服务,解决小农户面临的生产经营难题,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效衔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聚焦粮食作物和关键环节
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农业的整体竞争力,重点围绕水稻(含制种)粮食作物,开展机耕、机插、机收关键薄弱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对其单环节、多环节进行补助,服务主体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列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成员或其他同类主体成员及农机手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
结合我县社会化服务组织较为成熟且专业,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批外流、农户小而分散的实际情况,支持推广水稻(含制种)粮食作物生产的机插、机耕、机收等关键环节进行补助,凸显社会化服务经营增效优势,切实解决“种不了地、种不好地”等问题。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居间服务功能,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收等环节社会化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抛荒地较多的地方,可以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择优遴选服务主体
本项目所称的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小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组织。采用公开择优的方式,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家。
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2.应有一定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以市监部门注册与实际从事社会化服务的时间为准);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其他基础条件;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5.对开展服务农机具必须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6.服务主体不得将项目任务转包、分包,否则服务面积不予核定,项目不予验收;7.两家及以上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8.对存在虚假申报、服务质量不达标或农户投诉较多的服务主体,清出名录库并纳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项目。
(四)优化补助标准、方式
1.补助标准:服务对象以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50亩的农业经营户)为主,用于支持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占比高于项目总补助资金的60%。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水稻(含制种)粮食作物生产的机插补助不超过40元/亩、机耕补助不超过30元/亩、机收不超过30元/亩。
为规模经营主体(土地经营规模超过50亩的农业经营户)服务的,水稻(含制种)粮食作物生产的机插补助不超过30元/亩、机耕补助不超过25元/亩、机收不超过25元/亩。
2.补助方式: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补助。补助款的60%通过“一卡通”方式补给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另外40%拨付给服务主体。
四、项目实施流程
服务主体必须先经过遴选(附件1),方可开展相关社会化服务。服务主体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附件2)。今年1月1日以来已经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的作业量均可纳入补助范围。农机具必须安装列入福建省购机补贴目录农业用北斗终端,以系统导出作业轨迹和系统定位面积为准。
1.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附件3)和服务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4),并附服务合同,合同中未体现准确面积的应补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5)、农业用北斗终端导出的作业轨迹图、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6),及时提交服务主体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乡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财政所、农技站)要根据系统作业导出数据认真组织核查,及时组织村级公示,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服务情况表、服务资金申请明细表、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作业轨迹和系统定位面积、服务主体承诺书等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对核查结果负责。
3.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业务股站对乡镇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核,及时汇总服务面积,并进行分类抽查,对有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按3%比例进行核查。核查后的服务完成量、补助金额经县政府网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7)报送县财政局。
4.县财政局及时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结算。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有涉及粮食(含制种)等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工作分解到人,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二)强化工作指导。涉及项目的乡镇要精心组织各方资源,加强经管、财政、农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工作职能,切实做好管理和指导。指导服务主体按照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于群众普遍反映服务质量差、不按合同履约的要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
(三)加强宣传引导。乡镇要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利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小视频、一封信、村广播、村务公开栏等方式让农业生产托管工作普及到每家每户,大力营造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帮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资金管理。相关乡镇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一律清出服务主体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附件:1.尤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2.尤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3尤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
4尤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申请明细表
5.尤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6.尤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
7.尤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8.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业务指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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