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902-0100-2022-00004
  • 备注/文号: 尤梅政综〔2022〕11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梅仙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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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仙镇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到期矿山及废弃矿硐网格化监管建立硐长制的通知
尤梅政综〔2022〕11号
来源:尤溪县梅仙镇 时间:2022-03-01 16:30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到期及废弃矿硐的监管,落实巡查责任,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维护我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县政府《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到期矿山及废弃矿硐网格化监管建立硐长制的通知》(尤政文[2016]2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建立到期矿山及废弃矿硐“硐长制”(以下简称“硐长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硐长制”管理,进一步落实村(居)、矿山企业在到期矿山及废弃矿硐(以下简称废弃矿硐)的管理与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属地和企业主体责任,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监督到位,促进全镇矿产业健康发展,矿山开采科学合理有序,矿区和谐稳定。

  二、工作机构

  为确保“硐长制”顺利开展,镇政府成立“硐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田加聪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陈新斌(党委副书记)

  郑祥泉(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卓祖弘(宣传委员)

  成  员:黄英吉 (司法所所长)

  李  强 (自然资源所所长)

  王子添 (供电所所长)

  廖睿升 (企业站站长、环保站站长)

  吴盛源 (安办主任)

  刘万晖 (市场监管所所长)

  邱细妹 (林业站站长)

  吴子强 (建管站站长)

  吴悌宋 (水利站站长)

  张  虹 (党委办主任)

  冯隆康 (政府办主任)

  各村(居)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硐长职责

  按照矿硐(点)基本情况、矿硐(点)编号、拍照图片,按“一矿硐(点)一档”的原则建立巡查台账等档案材料,对负责的矿硐(点)实施监管,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活动,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巡查督查记录、信息收集等工作,督促各矿山企业业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和上报各项工作情况,以及协助做好执法查处工作。完善动态巡查登记制度,规范巡查台帐,将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参加人员、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规范、详细登记并签字存档,以便巡查时对照检查,做到动态跟踪管理,不断完善巡查档案。

  (二)矿山巡逻队职责

  由梅仙镇矿山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交叉巡查,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并实行包片包干负责;不定期对所有矿区进行巡查,做到安装监控的矿硐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未安装监控的矿硐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在巡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文明执法,严禁泄密和通风报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山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汇报;积极配合做好矿硐封堵工作,提前做好宣传、张贴告示、疏散欲封堵矿硐周边人员等工作。

  (二)村(居)、挂村工作组职责

  针对非法违法矿点的分布和特点,确定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提高巡查工作的频率与力度,做到重点区域每周巡查1次,一般区域每月至少2次,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并提请相关部门查处;对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关闭的矿山要及时作出关闭措施予以取缔。

  (三)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所:加强对持证矿山监管,负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非法转让转包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采矿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案件移送,对矿业权人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协助落实“硐长制”管理职责,对全镇巡查情况进行督查。

  安办(矿山工作执法小组):加强有证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按批准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要及时予以制止,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查处。

  派出所:负责立案侦办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火工品案件;对持证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防止其参与非法采矿。

  企业站:负责依法查处已建成煤矿未经核准擅自扩建、超能力组织生产行为,加强超层越界开采监管,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已建成煤矿,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涉嫌矿产资源破坏犯罪的,函告自然资源部门查处,加强对选矿厂原矿来源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交易行为,牵头对非法矿山用电的来源进行追查,对为非法矿山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

  环保站:负责对履行环评审批、环评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破坏环境的矿山主体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站: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林业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

  水利站:加强对矿山水土保持的监管,依法处理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市场监管所:负责责令地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主体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供电所: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矿井)切断生产用电,拆除涉网供电设备,严禁向非法矿山提供生产用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矿山违规用电及非法供电行为。

  (四)国有矿山主管部门(企业)职责

  组织下属矿山企业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自查,加强督导检查,防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私下转让、承包生产开采,他人进入本矿区生产开采等情况,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或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五)矿业权人职责

  负责管理本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严禁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严禁企业非法承包、转包、转让生产开采,对矿区范围内的非法矿硐、矿井要加强巡查监管,发现非法违法采矿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制止不了的应于当日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置,不制止又不报告,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追究矿业权人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违法预防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关口前移。镇政府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非法违法的采矿形势,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由镇村干部为硐长,全面落实废弃矿硐巡查网格化管理,建立“硐长”负责制,切实做到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和彻底关闭。

  (二)强化联合执法

  镇政府依托护矿队,充分发挥护矿队职能作用,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镇自然资源、公安、安办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打击力度;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的无证无照、越界、非法转让转包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获取、使用和转供火工品、电力、准运凭证,造成环境破坏、安全隐患等行为的,要及时查处或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发动

  各村(居)、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废弃矿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硐长制”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硐长作用,积极参与矿山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全面提高村民矿山安全知晓率。同时设立矿山举报电话,梅仙自然资源所:0598-6262155;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0598-6308631,及时处理举报信息。

  (四)严格督查问责

  镇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硐长制”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矿山制度不完善、动态巡查不积极、关闭取缔工作不到位的村(居)以及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问责相关责任人;对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梅仙镇废弃矿硐分布情况及硐长任务分解一览表

 

 

  梅仙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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