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09-0100-2023-00010 文号 尤民〔2023〕44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2-08
标题 尤溪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尤溪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09-0100-2023-00010
文号 尤民〔2023〕44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2-08
标题 尤溪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尤溪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尤溪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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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民政办、县国德老年公寓:

  现将《尤溪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8日

  尤溪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闽民养老〔2020〕96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尤政办〔2021〕49号),切实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后的服务监管,保护特困人员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公办民营的乡镇敬老院、尤溪县社会福利中心,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运营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照料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优先满足辖区特困老人入住需求。

  第三条 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分别是本行政辖区敬老院和县社会福利中心管理责任主体,县民政局仍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责,严格落实专业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条 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性质和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养老服务,主动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

  第六条 养老服务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监管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按照《尤溪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考核评分标准(试行)》要求,对服务资质、服务人员、服务管理、设施设备及物品、服务环境、自理老人基础生活照料服务、部分失能老人基础生活照料服务、失能老人基础生活照料服务、医疗健康服务、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文化娱乐、消防和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等十五个方面予以监管。

  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

  第八条 监管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主要指集中供养人员供养经费、运营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各级政府拨付、资助的各项财政资金做到专人管理、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监管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主要指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安全值守、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情况。

  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其他需明确监管的事项

  (一)托管协议。变更或终止公办民营合同的,运营方应与所属乡镇或县民政局进行事前协商,并将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报县民政部门备案。终止合同的,同时将入住对象的安置方案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集中供养的特困老人一旦出现非正常情况,运营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属地乡镇和村(居)委员会。集中供养特困老人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法规办理。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 构建政府部门行政监管、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采取满意度测评、绩效评估、跟踪审计、专项督查、联合检查、随机抽查、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等方式,科学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后的行业监管工作。成立专门监管科室,明确具体分管负责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采取人防、技防等措施,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要与运营方按照权利对等原则签订托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积极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并将监督管理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要在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安排1名工作人员担任养老机构监管员。

  第十四条 县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国有资产核算、托管协议签订、资金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为每名养老服务机构老人确定1名亲属监护人,建立花名册。县民政部门每半年通过座谈调查、电话回访等形式,征求每位老人及其监护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开展满意度测评,并及时发布测评结果。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视频监控系统,对失能、半失能老人实行无缝隙、全覆盖监护;对其他老人,除卫生间外区域进行监护,避免出现虐待老人现象。建立视频监控“黑匣子”制度,监控录像按相关规定开启查看。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要设立监督热线电话,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公布,广泛接受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对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监管,实行严惩重奖,对出现虐待老人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护理员立即解聘,养老服务机构全县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出现两次问题的,立即解除托管合同。对连续一年不出问题、运营好、老人满意度高的,经考核后颁发“优秀养老服务机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建立养老服务退出机制,对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责令改正、终止“公办民营”合作、撤销许可、运营商禁入养老服务行业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监管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尤溪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2.尤溪县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表

各乡镇民政办、县国德老年公寓:

  现将《尤溪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8日

  尤溪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闽民养老〔2020〕96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尤政办〔2021〕49号),切实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后的服务监管,保护特困人员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公办民营的乡镇敬老院、尤溪县社会福利中心,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运营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照料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优先满足辖区特困老人入住需求。

  第三条 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分别是本行政辖区敬老院和县社会福利中心管理责任主体,县民政局仍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责,严格落实专业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条 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性质和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养老服务,主动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

  第六条 养老服务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监管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按照《尤溪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考核评分标准(试行)》要求,对服务资质、服务人员、服务管理、设施设备及物品、服务环境、自理老人基础生活照料服务、部分失能老人基础生活照料服务、失能老人基础生活照料服务、医疗健康服务、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文化娱乐、消防和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等十五个方面予以监管。

  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

  第八条 监管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主要指集中供养人员供养经费、运营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各级政府拨付、资助的各项财政资金做到专人管理、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监管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主要指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安全值守、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情况。

  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其他需明确监管的事项

  (一)托管协议。变更或终止公办民营合同的,运营方应与所属乡镇或县民政局进行事前协商,并将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报县民政部门备案。终止合同的,同时将入住对象的安置方案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集中供养的特困老人一旦出现非正常情况,运营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属地乡镇和村(居)委员会。集中供养特困老人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法规办理。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 构建政府部门行政监管、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采取满意度测评、绩效评估、跟踪审计、专项督查、联合检查、随机抽查、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等方式,科学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后的行业监管工作。成立专门监管科室,明确具体分管负责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采取人防、技防等措施,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要与运营方按照权利对等原则签订托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积极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并将监督管理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要在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安排1名工作人员担任养老机构监管员。

  第十四条 县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国有资产核算、托管协议签订、资金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为每名养老服务机构老人确定1名亲属监护人,建立花名册。县民政部门每半年通过座谈调查、电话回访等形式,征求每位老人及其监护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开展满意度测评,并及时发布测评结果。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视频监控系统,对失能、半失能老人实行无缝隙、全覆盖监护;对其他老人,除卫生间外区域进行监护,避免出现虐待老人现象。建立视频监控“黑匣子”制度,监控录像按相关规定开启查看。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要设立监督热线电话,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公布,广泛接受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对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监管,实行严惩重奖,对出现虐待老人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护理员立即解聘,养老服务机构全县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出现两次问题的,立即解除托管合同。对连续一年不出问题、运营好、老人满意度高的,经考核后颁发“优秀养老服务机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建立养老服务退出机制,对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责令改正、终止“公办民营”合作、撤销许可、运营商禁入养老服务行业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监管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尤溪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2.尤溪县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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