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省市属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林业改革,提升林权管理服务,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切实提高林权登记效率,加快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有效减轻林农、林企负担,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修订后的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便民利民服务。坚持高效便民,围绕不动产登记流程,制定便民利民的举措,精简办理环节,保障林权权利。县自然资源局与县林业局加强配合,进一步完善林业信息、林权登记成果数据共享,将现行林权共享信息系统应用延伸至各乡镇林业站,同时结合实际增加登记委托业务范围。
(二)着力化解历史遗留。坚持系统思维,充分考虑林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跨度长、形成原因复杂、矛盾纠纷积累多的实际情况,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合力攻坚,从源头治理,客观公正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同时避免产生新的问题,保障林权管理工作有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部门职责落实。坚持职责法定,严格落实主管部门职责,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努力提升林权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林业部门应加强对林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管理,开展林地经营权许可审批及合同备案;自然资源部门严格落实不动产登记要求,制定统一规范的变更合同模板,切实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二、具体措施
(一)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1.委托办理非处分类登记
林地所有权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见证方,由见证方的两名工作人员核实身份证明材料后,现场见证委托人(证载权利人,含多个共有权利人)与委托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并将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签名捺印或加盖公章)作为委托书的附件,同时见证方两名工作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处签名,见证方加盖公章(以下简称“委托手续”);再由委托代理人提供不动产权证(林权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材料等原件申请办理林权非处分类登记业务。
本文件非处分类登记指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补发换发登记。
2.委托办理处分类登记
由委托人(证载权利人,含多个共有权利人)和委托代理人共同到乡镇自然资源所或指定的场所,在乡镇自然资源所两名工作人员见证下办理“委托手续”,或双方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代理公证后,由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林权处分类登记业务。
本文件处分类指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3.异地远程视频办理委托代理公证
林权权利人在尤溪县境外,无法到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及委托手续的,可以由公证机构异地远程视频方式在线办理委托代理公证手续,具体委托事项以公证书为准。
(二)林权合同管理及虚假林权承包合同处理
1.虚假林权承包合同处理
一是自我纠正,对于签订的各类虚假林权承包合同,原则上采取自我纠正的方式处理,即经发包方(村委会等)与当事人协商同意后,按照注销登记申请流程,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林权注销登记。二是司法裁决纠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林权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林权承包合同是否解除,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嘱托办理林权登记。
2.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林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尤政办发明电〔2020〕31号)等规定,由县林业局负责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实施许可审批,同时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林地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经过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合同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同时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牵头制定、推广使用《集体林地经营流转补充合同》模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规范变更后的林地经营合同材料
为有效解决《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实施后,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或林地经营合同,导致群众办事不便的问题,结合实际,明确属于权利人姓名(名称)等身份证明材料、坐落(名称)、林地用途、森林类别以及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实施告知承诺制,提交变更原因材料及原合同;属于面积(含界址范围)、林地经营权期限发生变更的,应由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变更后的林地经营合同,或者提交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合同(详见附件3),但补充合同应当明确除变更原因外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按原林地经营合同履行;涉及部分林木依法审批采伐导致面积变化的,其剩余未采伐部分面积按原合同约定其权利和义务均未变化的,可以不提供变更后林权经营合同,但应提交部分林木采伐审批及完成采伐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及林业站签注“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三)注销原林场有限公司、股份制林场、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社会经济组织林权证
1.注销原林场有限公司、股份制林场林权证
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原林权承包合同,提请撤销林场有限公司或股份制林场,村集体与成员之间的林权股份及分配比例按原合同约定确认),形成会议决议后由村委会与林场有限公司或股份制林场将原林权承包合同解除,并由村委会向原批准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撤销林场有限公司或股份制林场以及撤销林权登记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后统一行文上报原林权登记单位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核实后统一行文上报原林权发证单位县人民政府作出撤销林权登记的决定并予以公告15个工作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县人民政府决定办理林权注销登记。
2.注销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社会经济组织林权证
未经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经济组织持有林权证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参照“注销原发放给林场有限公司、股份制林场的林权证”措施实施,即未经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经济组织的林权权利已灭失或放弃林权权利的,由当事人提请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解除林权承包合同,形成会议决议并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复同意,同时由村委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林权登记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行文上报原林权登记单位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核实后统一行文报请原林权发证单位县人民政府作出撤销林权登记的决定并予以公告15个工作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县人民政府决定办理林权注销登记。
(四)林木已灭失的林权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证(林权证)的林木因审批采伐完成后或其它原因造成林木灭失,并且依据原合同约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随着该林木的灭失同时到期的,原则上由原林权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原林权权利人确实不办理的,可以由林地所有权人(或发包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1.由林地所有权人(或发包方)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要求注销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林木灭失时间、原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原林权权利人联系方式),并提供重新造林的《造林档案卡》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林地所有权单位及林业站盖章。
2.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原权利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林权注销登记申请和逾期未申请将依职权注销林权登记,并依法告知拟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因地址不详而无法寄达书面通知的,采取公告送达。
3.原权利人在陈述申辩期内提出异议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站(或县林业规划队以及具有调查资质的第三方)、自然资源所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4.原权利人在陈述申辩期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造林档案卡》与原登记发证四至范围、面积在测量精度和技术误差范围内基本一致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采信,对于《造林档案卡》与原登记发证四至范围、面积在测量精度和技术误差范围内不一致的,由所在乡镇林业站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所开展现场核实,核实情况共同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再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5.针对林木实际已灭失,但不动产权证(林权证)宗地被县人民法院查封,导致不动产权证(林权证)无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新的林地经营权无法办理登记的,由当事人或林地所有权人(或发包方)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请求解除查封的报告、林木灭失时间的证明材料(如:采伐证等)、原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如:原合同约定履行情况等)、已重新造林等相关证明材料(如:造林档案、发包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县人民法院受理解除查封申请后发函至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对相关林木灭失、重新造林等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县人民法院依据县林业局的核实意见,依法依规对相关查封的不动产权证(林权证)宗地作出处理,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办理相关林权登记。
(五)新审批采伐等原因造成林木灭失的注销登记
林权权利人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林木采伐(皆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将造成林木灭失的,同时依据林地经营合同约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随该林木的灭失同时到期的,可以通过委托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在乡镇自然资源所、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林权权利人与林地所有权人(或发包方)签署《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在林木采伐完毕后再办理该山场注销登记,不动产权证(林权证)可以交由林地所有权人(或发包方)保管。
林地所有权人(或发包方)在林木采伐完毕并经乡镇林业站核实后,提交授权委托书、采伐完毕等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林权注销登记。
(六)共有的林权不动产登记
1.林权不动产共有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更正登记。由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由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变更证明,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由林地所有权人出具证明,证明应由林地所有权人单位的两名工作人员和两名以上共有人在证明书上签注“情况属实”、签名捺印并加盖公章,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2.林权不动产共有人共同授权委托办理林权登记。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按照“委托手续”签订《授权委托书》,并且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需出具书面承诺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林地所有权单位在承诺材料签注“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或授权委托办理林权登记。
3.部分林权不动产共有人死亡,按照以下情形申请继承转移登记。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继承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预申请,并凭出具的预受理材料自行到县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继承公证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林权属于家庭承包的,该户主死亡的可以由村委会出具的该户新的户主证明和户口簿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户主变更登记,若该户消亡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特殊情况确实不具备条件办理继承或变更的,可以由继承人代被继承人申请登记,但不颁发实体证书;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办理林权登记业务。
(七)林权《地籍调查表》宗地界线确认
因林木灭失后林地所有权人重新发包的林权不动产,以经营合同约定地界(界线)和林地所有权人指界为准;原林权不动产发生部分流转或注销变更的,在原宗地界限范围内的无需相邻宗地权利人指界;原林权宗地存在宗地重叠(重证)的,以重证当事人和林地所有权人指界为准。
(八)简化林权登记簿信息因子
1.因原合同中仅约定“期限至现有林木达到主伐年龄XX年内申请采伐完毕,逾期的按XX标准缴纳林地使用费”等原因造成原林权登记时未明确具体期限,在“使用期限”和“终止日期”栏中用“/”或空表示;此类林权证在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原合同双方无法或不愿意对原合同进行协商补充完善的,办理登记时采取按原合同填写“林地使用(承包)起始时间”、在土地使用期限栏以“/”或空表示,同时注记“该宗地的林地使用终止期限以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经营合同》约定为准”。
2.如原合同未约定具体期限的或原林权登记的期限已经到期的,原合同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承包合同的条款予以完善,签订明确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的补充合同。
3.原林权证的其他登记信息不完善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原证内容填写,在后续登记中逐步予以完善。
(九)林权宗地权属重叠处理
重叠属于相邻宗地权属界线部分相互重叠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均没有异议的,以重叠部分的原登记权属证明材料为依据,当事人到山场实地指界勘验认定为原则。
通过高分辨率影像图能够确认界线的宗地重叠或原宗地图因测量精度、对坡判图手工勾绘、地理信息转绘等技术因素造成的权属重叠,当事人通过高分辨遥感影像图进行指界,由县林业规划队或具有调查资质的第三方结合林业二类基本图,勾绘界线、测算面积和绘制新的林权宗地权属图。
确实存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应经依法解决争议后再申请办理登记。
(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林权首次登记
权利人应提交林地经营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文件(详见附件2)、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会议记录等材料,再申请办理林权首次登记。
(十一)简化林权地籍调查申请
申请办理林权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需要外业权籍调查的,申请人提供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县林业规划队或具有调查资质的第三方申请权籍调查,凭《地籍调查报告》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林业部门在林木采伐规划、设计或审批过程中发现权利人提供的原不动产权证(林权证)因林种、树种、界址、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和权属重叠等情况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在林木采伐设计过程中由县林业规划队或具有调查资质的第三方一并进行外业调查,告知权利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出具《地籍调查报告》,以便当事人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十二)优化林木采伐设计
为避免今后因采伐(皆伐)设计的原因造成林权宗地在林木审批采伐后遗留部分地块,产生林权权属纠纷,县林业规划队或具有调查资质的第三方应遵循“小班经营法”,结合林权宗地图和林业二类数据,将宗地山场范围内的稀疏林木地、荒山等一并设计为伐区,如属于原不动产权证(林权证)宗地图存在重叠和遗漏的,可待林权权利人参照前述办法处理后一并设计到位,以便林木皆伐后的林权宗地全部注销。
三、附则
本措施中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本措施中有依法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措施执行。
本措施施行后,《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尤政规〔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样本)
2.尤溪县XX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X村林地承包经营的批复(样本)
3.集体林地经营流转补充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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