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规定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县政府办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我局积极配合。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局机关股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二)维护、更新、发布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局机关股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协调确认局机关股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宜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的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开展考评工作。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下发实施。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经本乡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十条 各股室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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