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
特困人员认定是对经济困难人群进行辨识和救助的一项制度,特困人员认定在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的是识别那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缺乏生活保障和基本福利的人,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救助和支持,提升生活品质的机会。
概述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政策文件
尤溪县民政局 尤溪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申请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温馨提示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供养标准

(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申请说明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声明和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含配偶)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书面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材料内容明显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理由。
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终止安置地的特困救助。
热线电话
社会救助热线电话:
乡镇(街道) |
电话号码 |
民政局 |
0598-6329688 |
城关镇 |
0598-8767727 |
梅仙镇 |
0598-6262067 |
联合镇 |
0598-6243260 |
西滨镇 |
0598-6272062 |
洋中镇 |
0598-6223699 |
汤川乡 |
0598-6213020 |
溪尾乡 |
0598-6203029 |
中仙镇 |
0598-8763887 |
台溪乡 |
0598-8764011 |
坂面镇 |
0598-6432799 |
新阳镇 |
0598-6453275 |
管前镇 |
0598-6483060 |
八字桥乡 |
0598-6473277 |
西城镇 |
0598-6399506 |
尤溪口镇 |
0598-6270005 |
结果公示
常见问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注:①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相关补助、残疾人补贴不计入在内。
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船舶、房屋、地产、林木、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一)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
(二)拥有1套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拥有1套小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未购买商品房、兴建小产权房;
未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三)无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并足以影响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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