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9-0100-2025-00006
- 备注/文号: 尤民〔2025〕25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19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根据《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规〔2025〕3号)文件精神,6月19日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70元提高到806元,结合我县实际,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分档补助标准,分档补助标准如下:
A档:家庭人均月收入77(含)元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补助标准为806元/月·人;
B档:家庭人均月收入77-200(含)元的、低保边缘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补助标准为645元/月·人;
C档:家庭人均月收入200-312.5(含)元的,补助标准为463元/月·人;
D档:家庭人均月收入312.5-412(含)元的,补助标准为342元/月·人;
E档:家庭人均月收入412-806元的,补助标准为237元/月·人。
列入低保的二女结扎户、独女户在原有补助水平基础上按照10元/月·人的标准增发低保金。
(二)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1.分散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
2.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原集中供养标准高于新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原标准执行,具体标准附后(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要加强工作对接,做好提标资金测算,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适度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严格动态管理。各乡镇民政办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
(三)确保资金到位。各乡镇财政所要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管,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尤溪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尤溪县民政局 尤溪县财政局
2025年6月19日
附件
尤溪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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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 基数 |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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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标准 |
最低工资标准 |
分散供养 |
机构集中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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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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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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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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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
1895 |
1048 |
190 |
1048 |
474 |
1048 |
758 |
1703 |
291 |
1703 |
727 |
1703 |
1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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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
1522 |
1806 |
1994 |
2430 |
2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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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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