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应该满足的条件是?,需要办理的手续是?

日期:2016-11-11 10:0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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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养弃婴(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申请收养弃婴(童)须提供如下材料:
  1、收养人夫妻共同向市民政局申请收养弃婴(童)的书面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有无子女指亲生子女情况。抚养教育指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如何。收养能力指家庭经济总收入具体情况)。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生育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收养弃婴(童),在福利院办理有关手续后,还需到福利院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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