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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腐烂变质,原先已抵扣进项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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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这里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若是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产品腐烂变质,须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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