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

日期:2026-09-28 09:23 来源: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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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23年9月28日,尤溪县印发《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尤政规〔2023〕6号)(以下称“原《措施》”),文件实施以来,在规范林权登记、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减轻群众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作深入推进及新《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的实施,原条款中关于委托办理、合同变更、灭失注销、查封处理、部分采伐变更等方面已经不适用,为此我县对原《措施》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本次修订共涉及21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及省、市、县相关政策等。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深化我县林业改革,提升林权管理服务,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切实提高林权登记效率,加快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有效减轻林农、林企负担。

  三、主要内容

  本《措施》共三大部分: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措施、三是附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便民利民服务:新增“将林权共享信息系统应用延伸至各乡镇林业站”,明确数据共享从县级向乡镇延伸。

  2.着力化解历史遗留(修改):新增“避免产生新的问题”的表述,强调源头治理与防范并重,在化解存量矛盾的同时严防增量问题。

  3.强化部门职责落实(修改):新增“林业部门应加强对林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管理,开展林地经营权许可审批及合同备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新增“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变更合同模板”的要求。

  (二)具体措施

  1. 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修改):新增“首次登记、补发登记、换发登记”至非处分类委托范围。

  2. 林权合同管理及虚假林权承包合同处理(修改+新增):

  (1)删除“依职权纠正”方法,明确虚假合同属民事问题,保留“自我纠正”(发包方与当事人协商后申请注销)和“司法裁决”(法院判决生效后依嘱托办理注销)两条路径。

  (2)新增推广统一《集体林地经营流转补充合同》模板。

  (3)新增变更登记材料规范内容,区分三类变更情形差异化提交材料:权利人姓名、坐落等非权利性质变更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免予提交变更后合同,提交变更原因材料及原经营合同;面积、期限变化提交变更后经营合同或补充合同;采伐致面积变化但其余权利义务未变化的,可免予提交变更后合同,提交经村委会及林业站签注“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的采伐审批及完成采伐证明材料。

  3.注销原林场有限公司、股份制林场、未经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经济组织林权证(修改+新增):

  (1)完善注销原林场有限公司、股份制林场林权证的程序表述;明确“村委会决议—原审批单位批复—乡镇政府上报—原林权登记单位县林业局核实—原林权发证单位县政府决定—公告15个工作日—登记中心注销”的标准化流程。

  (2)新增注销未经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经济组织林权证,参照“注销原林场有限公司、股份制林场林权证”注销路径。

  4.林木已灭失的林权注销登记(修改+新增):

  (1)完善依职权注销程序,明确30个工作日陈述申辩期及送达方式;

  (2)新增查封情形下“当事人向县法院申请—县法院发函林业局—林业局核实—法院解封—登记中心注销”问题解决机制,打通林木灭失后被查封无法办理登记的堵点。

  5.新审批采伐等原因造成林木灭失的注销登记(修改):删除“授权委托书作为审批采伐证的前置条件”的表述,保留委托渠道,权利人可在申请采伐时当场签署委托书,委托所有权人在采伐完毕后办理注销。

  6.共有的林权不动产登记(修改):删除“共有人死亡1/3以内无需继承”的表述,严格按《民法典》继承规则执行;完善按份共有规则,明确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可委托部分共有人办理,但需出具原因说明及担责承诺。

  7.林权《地籍调查表》宗地界线确认:细化三种情形的指界规则:灭失后重新发包以经营合同约定地界和林地所有权人指界为准;部分流转或注销在原宗地范围内的无需相邻权利人指界;宗地重叠以重证当事人和林地所有权人指界为准。

  8.简化林权登记簿信息因子(修改):删除原合同未约定具体期限或已经到期情形中“延期证明”表述,改为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期限。

  9.权属重叠处理(修改):完善表述并明确两种分类处置路径,影像图能确认界线的通过遥感影像图由双方指界并勾绘,技术误差导致的重叠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技术调整;真实权属争议的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再办理。

  10.非本集体成员首次登记(修改):删除“在合同上签注同意意见”表述,明确以乡镇政府正式批复文件为准,程序更加规范。

  11.简化林权地籍调查申请:采伐设计环节由林业规划队或第三方同步完成权籍调查,出具《地籍调查报告》,实现“一次调查、多方共用”,避免群众多头跑、重复缴费。

  12.优化林木采伐设计:遵循“小班经营法”,将宗地山场范围内的稀疏林木地、荒山等一并设计为伐区,避免采伐后遗留“插花地”引发纠纷;存在重叠或遗漏的待权属处理后一并设计到位,确保皆伐后整宗地可注销。

  (三)附则及附件

  附则:新增“本措施中有依法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执行”的表述;明确有效期五年。

  附件:共3个,分别为授权委托书(样本)、乡镇政府批复(样本)、集体林地经营流转补充合同(样本)。其中补充合同样本为新增,为基层操作提供标准化模板支撑。

  四、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五、联系方式

  县自然资源局 杨舒斌,0598-6308011;县林业局 吴擢城,0598-633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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