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医疗救助政策

日期:2017-09-06 15:54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 | | |

  (一)救助对象 

  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县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孤儿)。 

  2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人员)。 

  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1、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有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县民政局向市医管中心尤溪管理部提供救助对象名册,县财政局根据参保人数和标准,及时拨付参保资金。 

  2)特殊门诊救助。特殊门诊救助是对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进行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3)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在年度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4)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员实行差额累进救助:25万元(含2万元)部分,按10%给予救助;510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15%给予救助;102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20%给予救助;203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按25%给予救助;3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1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第三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1)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为1015万元的(含10万元),给予一次性救助0.5万元;1520万元的(含15万元),给予一次性救助0.8万元;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万元。 

  3、第四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为1015万元的(含10万元),给予一次性救助0.3万元;1520万元的(15万元),给予一次性救助0.5万元;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救助0.8万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