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日期:2023-12-01 16:49 来源: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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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牢固树立“监管为民”核心理念,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主题教育的实践载体。在此,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县商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请立即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在《办法》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执法,对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告知。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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