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尤溪县制定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6年8月28日上午在县发改局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尤溪县制定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听证会。本次听证会通过尤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推荐方式产生参加人,共19名,实到18人,符合相关规定。会上,各位听证会参加人围绕制定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方案内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供气企业拓宽市场、降本增效、提升服务、安全用气等方面提出了建议。现将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必要性的认识
制定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是进一步加强我县燃气安全保障工作,保障居民用气供应稳定,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听证会参加人普遍认为,随着近年直接配气、人工、管理等运营成本持续上升,现试行的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已难以覆盖供气成本,制定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同时,参加人也强调,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制定应当兼顾企业经营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做到合理适度。
二、对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制定方案建议的采纳
在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城区)经营的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制定方案的选择上,18位听证会参加人中,10名同意方案一、5名同意方案二、3名同意方案三;在尤溪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乡镇)经营的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制定方案的选择上,18位听证会参加人中,有2名同意方案一、13名同意方案二、3名同意方案三。我局予以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其标准如下:
(一)中海油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城区)(方案一)
首次基期平均购气价格3.43元/m³加上配气价格0.96元/m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4.39元/m³执行。
(二)中燃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乡镇)(方案二)
首次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3.49元/m³加上两个企业加权平均配气价格0.97元/立方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4.46元/m³执行。
(三)其他事项
1、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17〕242号)规定,首次制定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举行听证会,今后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时将按照《尤溪县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执行,可以不再召开定价听证。
2、居民类: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上对象的用气户每月每户(表)减免5立方米燃气费(多重身份或在县内多个住所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月用气量超过减免气量的部分按照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
3、非居民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全省规范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用户执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三、对特殊群体用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实的建议采纳
听证参加人普遍共识关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的用气保障问题。我局予以采纳,在制定价格方案中继续保留并优化对低收入群体的用气优惠政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上对象的用气户每月每户(表)减免5立方米燃气费(多重身份或在县内多个住所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建议企业主动与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对接并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稳步推行“免申即享”,确保特殊群体用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地见效。
四、对制定价格幅度方面的建议采纳
与会参加人就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制定幅度提出了具体建议。我局予以采纳,在拟制定价格方案中的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综合购气成本和配气价格构成。今后价格调整将按照《尤溪县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执行,不再召开听证。后续将加强价格监测,定期效核配气价格和采购成本,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五、对非居民用户价格管控方面的建议采纳
与会参加人建议做好非居民用户价格管控,严禁借居民气价上调之机变相提高餐饮等经营商户用气价格,维护公平市场环境。我局予以采纳。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是由综合购气成本和配气价格构成,配气价格定期效核,价格调整按照《尤溪县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执行。
六、对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及联动机制方面的建议采纳
与会参加人建议常态化开展成本监审及联动机制,我局予以适当采纳,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公布成本监审结论,执行定价有关程序,接受社会监督。2025年1月我局出台《尤溪县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企业每月向县发改局上报气源采购成本相关资料,及时把握市场动态,严格执行联动机制。
七、对企业管理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建议采纳
与会参加人就供气企业管理及服务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我局均予以采纳:
一是关于安全用气的检测。建议燃气经营企业加大安全用气宣传的力度,将通过社区宣传、线上科普等方式引导居民提升安全用气意识与应急处理方法。
二是关于运营成本、价格信息公开。建议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公开运营成本,做好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和延伸服务以及优惠政策等公示,做到成本透明规范。
三是关于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与供气服务品质。建议燃气经营企业主动拓展用户市场,提高管网通气率,通过降本增效化解成本上涨压力,同步提升供气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推动气价与服务品质形成良性联动。针对价格调整与服务提升同步推进的建议,我局将督促供气企业以本次定价为契机,从严管控内部成本,提升运营效率,确保调价与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统筹兼顾、同步落实。
上述涉及供气企业管理及服务的建议,虽不在制定价格听证事项范围,但充分反映了广大用气户对供气企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要求和期待。我局将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和尤溪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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