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尤溪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日期:2026-07-02 08:18 来源: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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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6年6月26日上午在县发改局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尤溪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本次听证会通过尤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推荐方式产生参加人共19名,实到19人,符合相关规定。会上,各位听证会参加人围绕供水价格调整和阶梯级别水量调整方案内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供水服务质量提升、节约用水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建议。现将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说明如下: 

  一、关于水价调整必要性的认识 

  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利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听证会参加人普遍认为,随着近年管网改造投入加大、电费和药耗等运营成本持续上升,现行水价已难以覆盖供水成本,适当调整供水价格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同时,参加人也强调,水价调整应当兼顾企业经营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做到合理适度。 

  二、对供水价格和阶梯水量调整方案建议的采纳 

  在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选择上,19位听证会参加人中,9名同意方案一,10名同意方案二;在阶梯级别水量方案的选择上,7名同意方案一,12名同意方案二。我局予以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其标准如下: 

  (一)供水价格(方案二) 

  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1.45元/吨调整为1.85元/吨(不含水资源税,下同);非居民用水基础水价由1.70元/吨调整为2.25元/吨;特种用水基础水价由2.00元/吨调整为2.85元/吨。调整后综合平均水价为2.12元/吨。 

  (二)居民阶梯水量(方案二) 

类别 

阶梯级别 

月用水量标准 

一 

户 

一 

表 

第一级 

25吨以内(含25吨) 

第二级 

2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 

第三级 

35吨以上 

  (三)其他事项 

  1、“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的用水量按基础水价执行;第二级的用水量按基础水价的1.5倍执行;第三级的用水量按基础水价的3倍执行。 

  2、对未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按基础水价执行,不执行阶梯水价,但每年6-10月用水量实行季节性加价,季节性加价在基础水价上加价0.20元/吨。 

  3、对于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行三档定额累进加价,定额累进加价档差按1:1.5:2的比例执行。第一档在定额范围内的用水量按各用水户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第二档用水量超过定额30%以内(含30%)的按各用水户类别基础水价的1.5倍计价,第三档用水量超过定额30%以上的按各用水户类别基础水价的2倍计价。 

  采纳理由如下:一是方案二在听证会上获得了相对多数的支持,具有较好的民意基础,又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权益,群众接受度较高。二是该方案综合平均水价2.12元/吨,有利于供水企业逐步改善经营状况,避免供水企业价格倒挂的延续,既可合理弥补供水成本缺口,保障供水企业具备充足资金用于管网维护、设施更新、水质提升、应急保障等工作。三是在阶梯水量设置上,方案二第一级25吨的标准能够覆盖城区绝大多数居民家庭的日常用水需求,对普通居民用户影响有限,体现了保基本的政策导向。 

  三、对特殊群体用水价格优惠政策落实的建议采纳 

  听证参加人普遍关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的用水保障问题。我局对此予以采纳,在调价方案中继续保留并优化对低收入群体的用水优惠政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扎户。以上对象的用水户每月每户(表)减免5吨水费(多重身份或在县内多个住所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并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推动实现“免申即享”,确保特殊群体用水价格优惠政策得以落实。 

  四、对企业管理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建议采纳 

  与会参加人就供水企业管理及服务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我局均予以采纳: 

  一是关于节约用水宣传。采纳参加人提出的加大节水宣传力度的建议,将通过社区宣传、媒体传播、账单提示等多种形式,引导居民增强节水意识,形成合理用水的良好习惯。 

  二是关于企业内部管理和管网改造。采纳参加人提出的加强管网巡查维护、加快老旧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减少跑冒滴漏等建议,我局将督促供水企业以此次调价为契机,加强内部成本管控,提升运营效率,切实做到价格调整与服务质量提升同步推进。 

  三是关于水费账单信息公开。采纳参加人提出的细化水费账单收费项目的建议,要求供水企业在账单中清晰列明用水吨数、各阶梯单价、代收项目及标准等信息,保障用户知情权。 

  四是关于节水器具推广。采纳参加人提出的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的建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节水型器具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引导居民使用节水设备,从需求侧促进水资源节约。 

  上述涉及供水企业管理及服务的建议,虽不属于价格听证事项范围,但充分反映了广大用水户对供水企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要求和期待。我局将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福建水投集团尤溪水务有限公司。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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