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宣传告知书
尊敬的机动车维修经营户:
为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维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尤溪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及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法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已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交通运输局办理许可转备案手续。
二、备案条件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应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的要求,包括: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且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备案提交材料
从事机动车(摩托车)维修经营的,需提交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从事工种职称或技术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危废储存间及标识标牌、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及处置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6.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维修管理制度;
7.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备案办理流程
1.申请。向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电话:6308017
2.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3.备案确认。县交通运输局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凭证》。
五、法律责任
从事机动车(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规定给予罚款。
请各机动车(摩托车)维修经营者依法及时备案,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安全优质的市场环境。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尤溪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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