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尤自然资罚字〔2025〕第3号
王周样:
2025年10月20日,我局对你非法采矿事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10月17日至10月19日期间,在未经有权机关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福建省尤溪县梅仙镇坪寨村寨头自然村金东公司11号矿洞开采铅锌矿0.25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过磅单;
4.身份证复印件;
5.福建省196地质大队出具的矿产品品位说明;
6.其他证据材料。
2025年12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你非法采矿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开采出的铅锌矿共0.25吨。
3.处以10万元罚款。
因存在安全隐患,该矿洞现已封堵。违法开采所使用的冲击钻、铁锤等工具均已被封存于洞内,故不做没收处理。
请于15日内到我县任意一家银行,将上述罚款缴至尤溪县财政罚没专户(收缴单位尤溪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缴尤溪国库)。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尤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尤溪县司法局,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 蒋际忠、张蔚铭
电 话: 0598-6324126
地 址: 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6号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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