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拟宣布失效、拟废止3件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工作安排,拟提请宣布失效《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2021-2023年度森林综合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尤政办〔2021〕27号)及拟提请宣布废止《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支持企业用工和产业技能人才培育若干措施的通知》(尤政办〔2021〕44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县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尤政规〔2023〕5号)。现按照程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于2025年9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尤溪县司法局法制科(地址: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道6号,邮编:365100),来信请注明“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xfzb6320188@126.com1。
附件:1.关于拟宣布失效《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2021-2023年度森林综合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尤政办〔2021〕27号)的说明
2.关于拟废止《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支持企业用工和产业技能人才培育若干措施的通知》(尤政办〔2021〕44号)的说明
3.关于拟废止《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县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尤政规〔2023〕5号)的说明
尤溪县司法局
2025年9月8日
附件1
关于拟失效宣布失效《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2021-2023年度森林综合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尤政办〔2021〕27号)的说明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2021—2023年度森林综合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尤政办〔2021〕2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印发施行。该方案明确适用期限为2021—2023年度,现拟对该方案予以宣布失效。
附件2
关于拟废止《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支持企业用工和产业技能人才培育若干措施的通知》(尤政办〔2021〕44号)的说明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支持企业用工和产业技能人才培育若干措施的通知》(尤政办〔2021〕44号,以下简称《措施》),自2021年9月26日印发施行,有效缓解我县企业用工和产业技能人才短缺问题,引进和培育一批产业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为适配就业工作新形势、强化政策精准性,2024年以来,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县人社局已陆续出台系列政策文件:《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社〔2024〕25号)、《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才主要支持政策>的通知》(明委人才办〔2025〕3号)、《关于印发<2025年保用工促开局十条措施>的通知》(尤人社〔2025〕1号)。上述文件已系统覆盖《措施》全部内容,且在规范企业用工招工管理、培育产业技能人才队伍、优化更新就业管理服务举措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效能更贴合实际需求。同时,经核查,《措施》文件适用企业条款说明存在违反市场公平性原则的情形。为维护政策体系的统一性、合规性与时效性,拟废止《措施》。
附件3
关于拟废止《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县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尤政规〔2023〕5号)的说明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县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尤政规〔2023〕5号,以下简称《措施》),自2023年9月16日印发实施,对促进全县经济发展,推动企业升规纳统,提振经济发展后劲,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巩固提升我县县域经济总量和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措施》中“对‘四上’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上规标准,其中增幅达50%及以上(含50%,下同),一次性奖励3万元,增幅40%~49%,一次性奖励2万元,增幅30%~39%,一次性奖励1万元。”和“对注册地在本县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800万元(含)到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600万元(含)到800万元(不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400万元(含)到600万元(不含)的给予15万元奖励;200万元(含)到400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等部分内容疑似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相关规定,现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拟废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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