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尤溪县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公告

日期:2025-07-04 17:12 来源: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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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尤溪县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680853276H;法定代表人:蔡道春;住所:尤溪县洋中镇新墙街交管站二楼;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有效期至2018年1月4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移送的案件线索称福建省尤溪县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在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的情况,提请我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23日,报经县局领导审批同意予以立案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一、尤溪县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于2008年9月28日经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当事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该平台显示当事人当前的企业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办案人员于2025年6月3日收到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5月28日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情况》显示该公司“未办理参保登记”。 

  三、办案人员于2025年6月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于2025年5月28日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显示尤溪县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缴纳记录起始时间为“非正常:2023.05.01”,“截至2025年5月28日,系统内连续6个月以上无税收记录”。 

  四、2025年4月18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后确认,尤溪县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公司登记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且在该地址未发现有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信息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五、通过福建省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最近的企业年度报告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报告年度为2022年度。该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因“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通过福建省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自开业以来的“历次申请”及“变更信息”均没有歇业登记内容即当事人自开业以来未依法办理歇业登记。 

  综合以上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但又未依法办理歇业申请或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规定所列的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福建省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调阅打印的当事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了当事人系2008年9月28日经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截至案发时该企业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情况》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事实;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纳税账户为非正常户且连续6个月以上无税收记录的事实; 

  证据四:《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开展实地调查的情况; 

  证据五:福建省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调阅打印的当事人年度报告记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历年年报的报送情况; 

  证据六:福建省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调阅打印的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 

  证据七:福建省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调阅打印的当事人“历次申请”“变更信息”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黄登军 

  联系电话:0598-6223150 

  联系地址:尤溪县洋中镇梅峰路1号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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