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决定书 尤市监执加处〔20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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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尤市监处罚〔2024〕105号),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705元;2.罚款10057.5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且在2025年1月6日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局于2025年2月8日向当事人通告送达了《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告知书》(尤市监执加处告〔2025〕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因逾期未缴纳上述违法所得,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加处的罚款1126.44元,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加处的罚款10057.5元;以上加处金额共计11183.94元。
请在接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将罚款缴到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加处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加处罚款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尤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尤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尤溪县司法局,地址:尤溪县城关镇总闽中大道6号,联系电话:0598-6324148。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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