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应急管理局通报1起化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为全面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增加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尤溪县应急管理局现通报1起化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某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经过】
2023年5月17日,尤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我县某材料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并开具现场检查记录,共提出6项问题隐患(1.所有管道均未标注介质和流向;2.部分压力表未检测;3.车间电机防爆接线管脱落;4.乙醇管道法兰跨接不规范;5.丙类仓库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堆放易燃杂物;6.车间配电盒下方未设置绝缘垫),要求企业于5月19日前整改完毕并书面反馈,该企业未按照要求整改并反馈。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企业检查,该企业仍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存在3项隐患部分整改、未整改情况。对此,尤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同时参照 《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拒绝消除事故隐患的)裁量阶次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3项以下一般事故隐患的)裁量幅度第一阶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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