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2029年度尤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意外险拟承保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6-05-15 15:07 来源:尤溪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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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关心关爱基层干部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28号)精神,真心爱护基层干部,为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提供风险保障,结合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特点,拟定2026.08—2029.08年度(共三期)尤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意外险承保内容,保单费用75元/人年(全县预计承保人数12800人),保障涵盖飞机、轨道交通、轮船、汽车等指定交通工具公务出行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住院日津贴及24小时全天候普通意外伤害等保障责任,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出行安全保障水平、拓宽保障范围,是对现有风险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

  现向社会各保险机构就本次拟承保内容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保险机构于2026年5月18日至5月22日期间将书面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ldbz16@126.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小张   电话:6323026

  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5日

  附件

  尤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意外险拟承保内容

  (2026年度-2029年度)

  1.参保对象:首年为尤溪县2026年8月17日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以后各年按投保当时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具体以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册为准。

  2.投保年龄:18周岁——60周岁。

  3.保险期间:首年自采购人向中标人缴纳保险费,中标人办理承保手续、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次年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除另有约定外,续保各年度保险期间自上一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次年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项目服务期三年,保单一年一签。

  ★4.保险费:

  采购人每年一次性为采购人参保人员缴纳保险费,并按参保人数计算总保费。首年保险费在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通过银行划转至中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此后各年度应交保险费按续期费率浮动机制计算,并在上一年度保单保险期满当月内结清、付讫。

  5.保险责任:

保障内容

意外伤害身故

意外伤害伤残

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

备注

公务出行乘坐飞机

200万元

50万元

200元/天

仅承担公务出行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公务出行乘坐轨道交通工具

150万元

50万元

200元/天

仅承担公务出行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公务出行乘坐水上交通工具

100万元

50万元

200元/天

仅承担公务出行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公务出行乘坐机动车

100万元

50万元

200元/天

仅承担公务出行时乘坐机动车发生的意外伤害

公务出行意外身故或残疾

50万元

30万元

200元/天

仅承担公务出行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意外身故或残疾

20万元

20万元

100元/天

 

猝死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并自该疾病发病之时起的四十八小时内因该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每人最高赔偿限额10万元。

森林防火意外保险

10万元

   

被保险人因森林防火、防汛抗台、自然灾害、执法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因森林防火、防汛抗台、自然灾害、执法过程中遭受意外身故,每人赔偿限额最高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

自然灾害意外保险

10万元

   

防汛抗台保险

10万元

   

执法意外保险

10万元

   

执法人员家属意外保险

3万元

3万元

 

本保单附加《附加家庭成员扩展保险条款》,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几名直系亲属同时遭受他人故意侵害时,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受害人数平均分摊后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赔偿限额3 万元。

见义勇为

10万元

   

公务人员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主保险合同所列的残疾之一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见义勇为】是指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6.相关说明:

  6.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伤残:指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6.2公务出行意外伤害,指的是因公务需要,在出行过程中在指定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或其他意外伤害事故。

  6.3公务出行活动乘坐的机动车,包括:(1)社会管理的公务车;(2)单位按规定配置的轿车、越野车、工具车和商务车;(3)因公务出行活动等需要临时租用的中巴车和大巴车;(4)没有派车单的公务出行活动乘车;(5)购票的公务出行活动乘车;(6)其他由单位出具证明的公务出行活动用车。

  6.4除公务出行活动外发生的意外伤害,是指因非公务需要发生的其他各种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身故或伤残。

  6.5中标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即被保险人有发生伤残保险金给付的,中标人将扣除累计伤残保险金后,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每人单次以90天为限,每人每年累计以180天为限。

  7.人员增减:

  机关或事业相关单位有新员工入职或人员变动,采购人通过指定邮箱(yxrsj52366@163.com)在每月底前两个工作日将名单发至中标人客服指定邮箱报备,中标人确保在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起保或减员,确保保险责任有序衔接。

  8.理赔流程及手续:

  8.1报案

  8.2提出理赔申请

  8.3提供理赔申请单证

  8.4保险金的给付

  9.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中标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9.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9.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5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9.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8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中标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10.续期费率浮动机制:

  以保险期间内历年累计赔付金额与历年实收保费扣除5.5%的增值税和4.5%的管理费后的比值,即历年累计实际赔付率作为费率浮动的依据。若历年累计实际赔付率小于等于100%时,乙方根据该项目承保期间历年累计实际赔付率,分级计算次年的保费下浮比例;当历年累计实际赔付率大于100%时,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适当提升次年收费标准,具体以双方协商为准。

  赔付率具体计算方法:

  当年实际赔付率=当年赔付金额÷[当年度实收保费×(1-5.5%-4.5%)]×100%;

  历年累计实际赔付率=各年度累计赔付金额÷[各年度累计实收保费×(1-5.5%-4.5%)]×100%;

  应收保费计算方式如下:

历年累计实际赔付率(p)

次年保费率浮动比例

次年应收保费

0%≤p≤10%

下浮60%

首年保费×(1-60%)

10%<p≤20%

下浮50%

首年保费×(1-50%)

20%<p≤30%

下浮40%

首年保费×(1-40%)

30%<p≤40%

下浮30%

首年保费×(1-30%)

40%<p≤50%

下浮20%

首年保费×(1-20%)

50%<p≤60%

下浮10%

首年保费×(1-10%)

60%<p≤100%

保持不变

首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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