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二、公民取得《收养证》的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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