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
一、国内出生,婚生子女随父或母出生登记
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二、国内出生,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3.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三、国内出生,婚生子女申报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四、国外出生,具有华侨身份出生登记
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国外出生证明;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明。
《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五、国外出生,不具有华侨身份出生登记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3.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结婚证明;
6.国外出生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上述第2、3项材料。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六、港澳台出生子女户口登记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证明;
2.父母结婚证明;
3.入境证明材料、父母双方或者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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