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知识】社保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宣传

日期:2025-05-21 10:06 来源:尤溪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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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欺诈骗保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侵害了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哪些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欺诈骗保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欺诈骗保有哪些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应该怎么办?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发生死亡、失踪、在押服刑等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及时申报的应主动退还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追究违纪违法责任后需要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单位应该如何办理?

  原单位应在退休人员被作出处理决定的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相关业务,社保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开始暂停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如因原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原单位负责追回,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多发的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保经办机构。

  守护社保基金的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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