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违法案例
2025年7月1日起《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落地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
一、案情概要
尤溪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通过对2026年上半年度已进行生产收获的农业主体进行排查,发现尤溪某家庭农场未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赋码出证,于7月24日将问题线索移交尤溪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收到线索后随即对尤溪县某家庭农场开展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该家庭农场2026年生产销售冬瓜等农产品,经查询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发现该家庭农场2026年以来生产销售的冬瓜等农产品未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执法人员依法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法律依据
违反法律条款:《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
(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
(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
三、处罚依据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法律意义
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依规开具合格证明,为每件产品赋予专属追溯码。此举进一步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到生产信息可查、流通去向可追、责任归属可定。该案例也提醒广大生产经营主体,务必严格遵照《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要求履行追溯职责,携手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保障群众食用农产品安全。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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