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尤溪县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由尤溪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任务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农业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科研院所等保护主体。
第六条 项目支出的具体内容为: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资金具体用于种质资源登记、收集保藏、鉴定评价、创制利用及种质资源库(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开展地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包括建设隔离、警示、排灌、繁育、仪器、道路等相关基础设施设备,开展种质资源生化成分分析、农艺性状等研究,建立完善种质资源保护档案、资料等工作;开展种质资源提纯复壮及配套技术研究,包括田间试验示范、提纯复壮原种生产、整体评价成果鉴定、示范推广应用及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由承担种质资源保护任务镇(乡)人民政府提出项目资金意向,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以及工作任务、绩效因素,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财政局将把项目资金下达到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任务单位。
第九条 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资金的支付采取先建后补形式,即具体承担单位获得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任务后先自行垫资开展工作,待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再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资金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开展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项目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预算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并对报送的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预算年度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项目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截留、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尤溪县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
咨询电话:0598-6330942(尤溪县种子站)
监督电话:0598-6323052(县农业农村局)
0598-6300201(县纪委监委驻县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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