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政策公开
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 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规〔2023〕26号)。
二、补助对象
县级及以上示范社(优质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监测不合格的示范社(优质社)、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不列入支持范围。
三、补助内容
支持示范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改善生产设施、设备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
四、补助标准
国家级、省级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设区市级、县级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补助采取“先建后补”方式。
五、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主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审核,签署意见送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人员对乡镇审核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咨询电话:0598-6325414
监督电话:0598-6323052(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0598-6320137(县纪委监委驻县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