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2120-0100-2026-00002
  • 备注/文号: 尤退役军人〔2026〕6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退役军人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7-28
尤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尤溪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尤退役军人〔2026〕6号
来源:尤溪县退役军人局 时间:2026-07-31 09:59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尤溪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尤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三明市尤溪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医疗优待政策,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5〕2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象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上人员在本实施细则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二条 补助标准

  (一)门诊补助:按照省、市、县(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个人年筹集标准的30%(现行标准600元的30%,即180元/人年),为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个人年度门诊开支给予补助180元。

  (二)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报销的金额后,对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

  1.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补助标准按100%比例给予补助;

  2.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医疗补助标准按80%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条 补助限额

  优抚对象年度累计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

  第四条 补助流程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按“个人申请→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因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可向所在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医疗补助申请。因特殊病种门诊的,可在1个年度内分1次或2次向所在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医疗补助申请。优抚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尤溪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优抚对象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需提供的佐证材料有:疾病诊断书、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银行账号。每份收费发票都必须有相对应的疾病诊断书、《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

  2.优抚对象申请住院治疗医疗补助需提供的佐证材料有:出院记录或小结、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银行账号。

  (二)乡镇审核。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优抚对象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具体理由。

  (三)县局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优抚对象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核准补助金额;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乡镇服务站,并说明具体理由。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银行汇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五条  不予补助情形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补助范围:

  (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三)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四)应当由第三者负担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本实施细则由尤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尤溪县财政局、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尤溪医保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事宜,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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