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18-0100-2024-00014
- 备注/文号: 尤农〔2024〕59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20
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改善我县耕地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提升耕地地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和《2024年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闽财农指〔2023〕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2024年尤溪县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0日
2024年尤溪县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商品有机肥是以畜禽粪便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加工制成的有机肥料。科学合理施用有机肥,以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实现有机无机相结合,提高耕地及园地质量,改善耕地及园地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2024年全县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面积0.5万亩,辐射带动商品有机肥推广面积4万亩,建立1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县级示范片5个。通过项目实施,提升项目区土壤肥力、有机肥资源利用的提高,项目区减少化肥施用量10%以上。
二、补助范围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使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标识牌制作、技术指导、宣传资料等开展示范推广相关的其它支出。
三、补贴对象及有关要求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1.补贴对象:商品有机肥补贴对象为示范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2.补贴标准:必须在耕地及园地种植农作物面积达到30亩以上,购买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到250公斤以上,每亩补贴不高于100元(即每吨补贴不高于400元)。由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有机肥。
(二)补贴物资质量要求
推广商品有机肥由补贴对象自主购买商品有机肥。购买的商品有机肥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525农业行业标准,并取得有效的福建省肥料登记证。
(三)申报及审核要求
1.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在自愿、自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开展申报。申报时持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银行账号、营业执照、耕地提供乡镇经管站备案流转合同(园地需提供相应有效合同,没有合同的主体必须要第三方确认面积的材料)、购肥厂家的资质证明、购肥正式发票、购肥合同原件(提供审核)、汇款凭证,并提供商品有机肥的卸车与施用期间的相片等相关资料,向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具体由乡镇农技站负责)领取项目申报书,符合补助对象所有材料加盖公章复印整理一式两份,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2.审核要求: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在接受申报材料时,必须按照要求仔细核对,认真检查。及时组织人员对补助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实地验收核实,核实内容包括施用作物的确认、采购商品有机肥的品种与数量、提供资料和档案的完整性。参加现场验收的单位根据实地核实的内容如实填写项目补助验收表(将作为拨款附件),并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登记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土肥站。
3.材料提交时间: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通过验收并公示的补助对象所有材料,统一整理、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补助资金按全县总量补贴,补完为止。
(四)资金拨付
县农业农村局在核拨补贴资金前要将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等相关内容在各乡镇公开栏和尤溪县人民政府三农信息网上公示,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账户。
(五)资料归档
项目完成后,县土肥站按申报材料、公示照片、实施过程照片、验收资料、资金拨付等顺序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存档。
四、项目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指导。县农业农村局成立技术指导小组,由张秉涯任组长,林祚棋、黄事渊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乡镇农技站人员组成。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农技站)要抓好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落实示范片地点,做好宣传报道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规范项目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项目资金。要加快项目资金的执行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农技站)按农时季节组织人员督促补贴对象将补贴的商品有机肥施用到耕地及园地,指导田间管理。
(五)做好宣传推广。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短信等媒体,宣传地力的重要意义。充分挖掘提升地力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普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工作,营造的良好氛围。
(六)做好项目总结。项目完成后及时开展项目总结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与资金使用情况等,形成总结报告并附上示范片照片、宣传报道图片,于2024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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